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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局:知识产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标题:

知识产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内容:

请问:知识产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公司和转让接收人有代扣代缴义务吗?知识产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由谁申报?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是谁?

咨询人:

石代利

提交时间:

2019-07-03 10:13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南岸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03 10:05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19年7月03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七)财产转让所得;”。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的规定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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