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咨询:超市是否应该给消费者开具增值税票事宜
内容:
"领导好! 请问:我到超市购买商品(糖果饼干或者米面粮油等)后,我拿着收银小票和我公司的资质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质去找到超市要求开具相对应的增值税票,这个要求是否合理,而超市是否应该当日给我开具?"
咨询人:
行者
提交时间:
2019-11-06 10:59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08 10:36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19年11月6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