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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局:请教个人出租非住房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请教个人出租非住房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19

纳税人所属地

重庆

问题内容

按重庆地税局2016年第2号文件附件1《代开发票地方税收征收率表(个人适用)》的说明,个人“营业性用房出租”的综合征收税率中包含0.7%的个人所得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请问开发票时缴纳综合税之后,是否还要另外交20%的个人所得税?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0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属于文件中规定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若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则需要补缴税款,实际征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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