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个人出租非住房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9-19
纳税人所属地
重庆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重庆市南岸区 个人出租非住房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的几个问题:
1、综合税中是否已经包含“个人所得税”?
2、租金收入是否要纳入个人全年收入进行申报?
3、组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是一次性征收(类似于偶然所得),还是要纳入全年收入、按年度收入梯度在年底进行补缴?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9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1、个人出租非住房若代开发票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文件规定,综合征收率中已经包含了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文件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应按比例税率百分之二十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税法已经取消了年所得12万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规定,“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文件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文件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财产租赁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中进行计算。
实际征管可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