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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局:分期开发土增税清算方式

分期开发土增税清算方式

留言时间:2019-10-25

纳税人所属地

重庆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开发的XX项目一期系2003年开始启动,2008年完工交房,2010年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时因成本资料不全故为核定征收;二期项目于2013年开始修建,2015年完工交房,虽然两期是同一个土地出让合同,但二期项目的收入成本资料与一期均可完全划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二期的土增税清算该采用何种形式?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31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文件规定: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第三十六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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