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销售固定资产开专票
内容: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吗?如果放弃享受优惠可以开专票吗?
咨询人:
刘嘉
提交时间:
2021-02-05 11:14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5 10:07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21年2月4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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