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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局:我用取得的拆迁补偿款重新购买房屋,享受契税减免需要什么资料吗?

标题:

契税

内容:

我用取得的拆迁补偿款重新购买房屋,享受契税减免需要什么资料吗?

咨询人:

江月

提交时间:

2021-03-18 14:25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9 10:31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21年3月18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文件规定:“(三)被征收个人应与房地产征收部门或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时间不得超过重新承受房屋‘房地产权证’注明的发证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在补偿协议原件上注明抵减契税计税依据的额度,签注‘已享受契税减免’意见,加盖印章。”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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