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企业所得税
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的所得税的退还,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咨询人:
文丹
提交时间:
2021-04-01 10:32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01 16:09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21年4月1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