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重庆  >  重庆税务:税务行政处罚信息表(2021年4月4日—2021年4月10日)

重庆税务:税务行政处罚信息表(2021年4月4日—2021年4月10日)

税务行政处罚信息表(2021年4月4日—2021年4月10日)

发布时间:2021-04-12 10:00:00 来源:重庆税务

税务行政处罚信息表(2021年4月4日—2021年4月10日)

处罚事由

为他人开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票。

该企业2016年7月至2019年12月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逾期未申报。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依据疫情期间的税收征管政策,对属期2020年1月至12月的未申报未缴纳资料的税收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属期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未申报未缴纳资料的税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2400元。

你单位逾期未申报2013.12.01-2018.08.31的增值税、个人所的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且是非正常户并解除。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被冒用人为:XXX,身份证号码:XXX

2017年1月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发票代码5000151130,发票号码00376666-00376790,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发票代码5000134620,发票号码01545770-01545775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你单位在2019年11月的经营活动中从重庆XXX商贸有限公司取得了2019年11月18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8份,发票代码050001900104,发票号码08758152——08758169,共计开具金额1747572.85元,增值税税款52427.15元。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认定非正常,现解非

2019年6月你公司取得重庆XXX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50001800104;发票号码:35320800,价税合计5200元,上述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经查:你公司与上述公司并无业务往来,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你公司于2016年12月取得重庆XXX电气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发票代码:5000162130,发票号码:02697012-02697025;发票代码:5000163130,发票号码:00232598-00232602),金额1873920.53元,税额318566.49元,价税合计2192487.02元。在取得发票后进行了认证抵扣和成本结转。 经调查,2016年12月,你公司向重庆XXX电气有限公司(现已无法联系)采购螺纹钢618.65吨、焊管29.66吨,对方送货上门。钢材和发票送达后,经你公司验收不合格,实施了退货,对方至今一直未予以补货。你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当月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在2018年12月对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从退货至今一直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469225.44元。

重庆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重庆XXX建材有限公司2019年5-6月开具的发票号码25831491;25831490;29480473;29480474;29480475;29480476,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00035元。应对人员深入企业实地调查发现6份发票的600035元的资金流、物流、货流,未通过企业银行账户点对点支付等。重庆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之规定,该公司首次违法,取得违法发票份数6份;该公司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调整税前成本费用并自行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处以罚款3000元。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所属期2019年9月、12月、2020年12月土地增值税,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2020-06-01至2020-12-3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2017-02-01 至2017-02-28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2018-01-01 至2018-02-28未按期进行申报 )

该纳税人2017年至2018年12月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逾期未申报。

你单位凭借自制的单据白条列支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并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作为成本进行扣除。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冒用人员信息虚列工资)

经查,你公司原业务员(已离职)与物业服务公司、个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于2018年将东莞市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2320,发票号码:83934922-83934927)、东莞市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2320,发票号码:83934994-83934998)交公司财务入账。上述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80,000.00元。 上述11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你公司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列支上述发票价税合计1,080,000.00元,于2018年7月3日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补缴了2017年企业所得税270,000.00元,滞纳金:4,499.17元。 你公司与东莞市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莞市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你公司应当知道上述11份发票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入账。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该纳税人于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逾期未申报。

你(单位)2020年6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5000193130,发票号码:12037595-12037619,金额共计:2,496,160.49元,税额共计:324,500.75元)。你(单位)虚假注册地,虚假银行信息,未取得任何购进的发票,且开具出了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你(单位)开具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虚开发票行为。

你(单位)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总金额为:2,129,026.52元,总税额:276,773.47元,货物名称包括*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未取得购进发票。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银行信息虚假。你(单位)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虚开发票行为,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2013年1、2、3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未申报 2015年2月所属期附加税未申报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工商登记时间为2017年10月)

重庆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取得绵阳XXX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5100152130,发票号码,01142482),已于2015年10月认证并申报抵扣,抵扣税款16944.79元;取得成都XXX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5100151130,发票号码:06787821、06787822),就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重庆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开票方绵阳XXX有限公司、成都XXX商贸有限公司存在真实业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虚开发票行为。重庆XXX有限公司将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属偷税行为。

2021-02-01 至2021-02-28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你公司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通过未开具发票的手段不列收入进行偷税,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该纳税人于2017年1-12月个人所得税;2019年4-12月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逾期未申报。

通用手工发票(三联百元版·190mm×105mm)00849301-00849350 50张,遗失

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代码5000192130,号码01189688——01189710;丢失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代码5000174320,号码14555791——14555815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备注:2021.4.1--2021.4.8税控装置丢失)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经查,2018年,你公司与内蒙古XXX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初期,你公司省区经理委托当地(个人)开展以上招标挂网、市场调研、客户筛选、市场准入、产品宣传、产品推广服务,合资初期公司人手不足,你公司并未过多参与服务的具体细节和过程,全权由委托人(个人)开展。 你公司省区经理收到(委托人)提供的票据及相关资料后,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报销。相关人员分别在不同月份进行了费用报销。你公司对本次案源涉及发票是否合法取得,未做核实。经发票开具地税务机关证实,这些发票属已证实虚开发票。 你公司在取得发票时,未尽到发票管理中的注意义务,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规定。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