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信息表(2021年4月25日—2021年5月1日)
发布时间:2021-05-03 14:55:00 来源:重庆税务
税务行政处罚信息表(2021年4月25日—2021年5月1日)
以下内容为摘录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你单位承接中芯维康医疗科技(重庆)有限责任公司装修业务,由外聘人员黄某负责采购建材的合同签订及供货,黄某向你单位提供了以下5家公司虚开的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1)重庆云谷鑫盛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间:2019年11月29日,发票代码:5000191130、发票号码:06343232-06343247,06343249-06343250,金额合计1,583,407.06元,税额合计205,842.94元,价税合计1,789,250.00元。 (2)重庆上润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间:2019年12月30日,发票代码:5000192130,发票号码:10769570,金额88,632.75元,税额11,522.25元,,价税合计100,155.00元。 (3)重庆睿城威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间:2019年11月30日,发票代码:5000192130,发票号码:01522351,发票代码:500019113,发票号码:02491145,该2份发票金额合计154,358.42元,税额20,066.58元,价税合计174,425.00元。 (4)重庆华埠地球村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间:2019年12月30日,发票代码:5000192130,发票号码:09623414-09623417,金额合计307,566.38元,税额合计39,983.62元,价税合计347,550.00元。 (5)中云维公司收到重庆互生梁小玉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间:2019年12月31日,发票代码:5000192130,发票号码:00697685-00697693,金额合计808,628.33元,税额合计105,121.67元,价税合计913,750.00元。 你单位于2019年11月所属期对重庆睿成威商贸有限公司的2份发票20,066.58元、重庆云谷鑫盛商贸有限公司的18份发票205,842.94元勾选认证抵扣税款。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10月22日分别转出进项税额20,066.58元、205,842.94元,对转出的增值税及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从认证抵扣申报纳税期限结束次日起至进项税额转出申报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处罚款50,000.00元 |
重庆闹海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与重庆美龙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红星·大都汇分销合同协议书》,由重庆闹海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重庆美龙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红星大都汇在售房源代理销售;你单位和重庆闹海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项目为红星大都汇的《合作协议书》,由你单位将投资性客户转介绍给重庆闹海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收取固定佣金。 你单位2018年11月取得红星大都汇项目佣金含税收入80000.00元,2018年12月取得红星大都汇项目佣金含税收入2040000.00元,2019年1月取得红星大都汇项目佣金含税收入1120000.00元,2019年2月取得红星大都汇项目佣金含税收入1440000.00元,2019年3月取得红星大都汇项目佣金含税收入1700000.00元,2019年4月取得红星大都汇项目含税佣金收入980000.00元,2019年5月取得红星大都汇项目含税佣金收入1100000.00元,2019年6月取得红星大都汇项目佣金含税收入1160000.00元,2019年7月取得红星大都汇项目佣金含税收入1000000.00元,2019年8月取得红星大都汇项目佣金含税收入580000.00元,2019年9月取得红星大都汇项目佣金含税收入360000.00元,2019年10月取得红星大都汇项目佣金含税收入260000.00元,2019年11月取得红星大都汇项目佣金含税收入20000.00元。 以上,你单位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共计取得红星大都汇项目佣金含税收入11840000.00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11169811.32元,应申报销项税额并缴纳增值税670188.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6913.21元;你单位于2018年11月申报佣金含税收入9800000.00元,已缴纳增值税554716.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830.19元,少申报销项税额并缴纳增值税115471.7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083.02元。 你单位在纳税申报过程中,不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少报应税项目,少缴增值税115471.7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083.02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 对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的增值税115471.7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083.02元共计123554.72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1777.36元。 |
你公司从码头私人“串串”处购进河沙、碎石,但取得的却是镇江婧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镇江根华建材有限公司、镇江韩远运输有限公司、南通纯秀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凤家翔建材有限公司、武汉睿和众屹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威飞来来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与上述开具发票的公司并无真实业务交易,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 | 对你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
空白发票丢失 | 拟处罚两百元整 |
你公司2017年12月取得上海寿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100172320,发票号码81196068,发票金额合计279,841.50元,税额158.49元,价税合计280,000元。取得上海优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100172320,发票号码24381545,发票金额合计699,603.77元,税额396.23元,价税合计700,000元。 你公司2017年委托谢某进行市场开拓、招投标文书编写、LOGO设计、标语标识制作等业务,谢某陆续组织人员,为你公司完成了约定业务。2017年12月你公司收到由谢某提供的上述2份发票并进行入帐处理。 你公司是与谢某个人发生的业务,未与上海寿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优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间发生业务往来。 | 对你公司取得发票的行为处罚款10,000.00元。 |
该纳税人在2016年1月、2月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逾期未申报 2016年3月、4月、4-6月、7-9月、10-12月,2017年1-3月、4-6月、7-9月、10-12月,2018年1-3月、4-6月、7-9月、10-12月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逾期未申报 | 该纳税人在2016年1月、2月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逾期未申报 2016年3月、4月、4-6月、7-9月、10-12月,2017年1-3月、4-6月、7-9月、10-12月,2018年1-3月、4-6月、7-9月、10-12月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逾期未申报,现给予500元行政处罚 |
2017-01-01 至2017-03-31 增值税(其他行业(13%))未按期进行申报 解除非正常户 | 处罚200元 |
50010919880216042601 武隆县瑞洋营销策划咨询服务部 遗失通用手工发票(三联百元版·190mm×105mm)50份 发票代码:150001620531 发票起号:06809201 发票止号:06809250 | 处罚款500元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 处以5500元罚款 |
该纳税人在2016年7-9月、2017年1-3月个人所得税逾期未申报 2017年4-6月、7-9月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逾期未申报 2017年10-12月、2018年1-3月、4-6月、7-9月、10-12月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逾期未申报 | 该纳税人在2016年7-9月、2017年1-3月个人所得税逾期未申报 2017年4-6月、7-9月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逾期未申报 2017年10-12月、2018年1-3月、4-6月、7-9月、10-12月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逾期未申报,现给予500元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罚款100元。 |
你公司属于小微企业,每季度开具发票均未超过30万元;你公司未开展经营业务,目前无法联系、无实际经营场地、虚假银行账户、实际经营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承认在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虚开谋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你公司开具的19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合计988,918.47元,税额合计13,251.45元,价税合计1002169.92元;现有证据显示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虚开谋利,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属于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开,决定对其罚款50万元。 2.向19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受票的119家单位和个人的所在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书》。 |
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于2019年12月20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渝税三稽罚【2019】100286号)(由于辖区改变)(详见纸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现由我局重新走金三流程。 | 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于2019年12月20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渝税三稽罚【2019】100286号)(由于辖区改变)(详见纸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现由我局重新走金三流程。 |
丢失发票 2020年5月29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套,发票代码:5000191160.发票号码:00002475丢失。 | 拟定罚款200元。 |
丢失发票,2016年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发票代码为050001800104,发票号码为15432079-15432080,共计两份 | 罚款600元 |
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 处以罚款500000.00元。 |
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 处以罚款500000.00元。 |
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 处以罚款500000.00元。 |
2016-10-01 至2016-12-31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6-10-01 至2016-12-3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备注:2016.7.1-----2017.12.31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未申报) | 未按规定申报,罚款300元。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城市维护建设税 县城、镇(增值税附征) 2015-05-01 2015-05-31 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地方教育 2015-05-01 2015-05-31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教育费附加 2015-05-01 2015-05-31 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 2015-05-01 2015-05-31 | 处罚200元 |
丢失发票 | 罚款2000元整 |
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未按规定保管税控器具。 | 建议处以200元罚款。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期间虚列人员工资) | 处罚3000元 |
2017-04-01 至2017-06-30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 罚款200元 |
你单位逾期未申报2015.01.01-2017.12.31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补缴2016.10..01-12.31的代开增值税发票金额15533.98缴增值税税款466.02元的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 |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建议处600元罚款。 |
丢失税控器具(661728530774) | 罚款600元 |
你单位逾期未申报2017.01.01-2018.09.30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建议处600元罚款。 |
该纳税人于2016年1-2018年12月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逾期未申报。 | 该纳税人于2016年1-2018年12月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逾期未申报。处500元行政处罚 |
你农场2019年1月,取得重庆骄翰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50001800104,发票号码17613158、17613159,价税合计150,125.00元)。经查,你农场并未与该公司直接发生业务。 | 对你农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减轻处罚,处罚款计2,000.00元。 |
2020-01-01 至2020-12-3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0-40-01 至2020-12-31 文化事业建设费()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0-40-01 至2020-12-31 增值税()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0-40-01 至2020-12-31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0-40-01 至2020-12-31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0-40-01 至2020-12-31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 罚款300元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之前已判断为非正常户,现在来解除非正常 | 罚款2000元,之前已判断为非正常户,现在来解除非正常 |
该纳税人于2016年1月-12月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2018年1-3月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逾期未申报 | 该纳税人于2016年1月-12月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2018年1-3月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逾期未申报,处500元行政处罚 |
经查,2017年1月25日,你公司法人王士银个人账户收取黄砂货款20,000.00元,涉嫌少列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导致少缴增值税2,905.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3.42元,资源税681.82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2,905.98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452.99元;对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03.42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01.71元;对你公司少缴的资源税681.82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40.91元。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19-05-01至2019-12-31季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2019-01-01至2019-12-31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年度申报未按期申报 | 罚款100元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所属期2018年1月-2019年12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增值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未申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 罚款200元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罚款2000元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2014年4月-5月增值税及附加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罚款600元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逾期未申报,解除非正常。 | 拟罚款500元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处以1500元罚款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2018年12月收到赣州迎客商建材有限公司发票两张,发票代码3600171350,发票号码02617929、02617930,金额合计178800;收到赣州富野建材有限公司三张,发票代码036001800104、发票号码19083472、19083473、19083474,金额合计178800元,金额合计305820元,均无合同、资金流资料,无真实业务。 | 处以5500元罚款 |
2017-07-01至2017-09-30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7-07-01至2017-09-30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7-07-01至2017-09-30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 处罚200元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2017年12月,收到东莞市盈跃广告有限公司的两张发票,发票代码:4400172320,发票号码62057894、62057895,金额合计153940元;收到东莞市浦鸿广告有限公司的两张发票,发票代码:4400172320,发票号码62059703、62059704,金额合计143400元;收到东莞市心姚广告咨询有限公司的一张发票,发票代码:4400172320,发票号码62103936,金额合计34400元。以上五张发票,与开票方均无实际业务往来,发票来自第三方。 | 处以11000元罚款 |
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发票代码050001800107,发票号码10716855——10716900。 | 罚款2500元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涉嫌疑点发票1张,发票代码:440173320发票号码:02155845)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罚款1900元。 |
你单位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分别从福州榄潘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福州笃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福州靖清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8份,7份,共计30份,价税合计分别是1,500,000.00元、800,000.00元、700,000.00元,共计3,000,000.00元,记入2018年管理费用1,500,000.00元,销售费用1,500,000.00元,全部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30份发票由你单位原最早一批股东潘峰、周千社所经营项目报销有关业务费用时提供,原片区销售经理、业务人员均在股权发生变更后离职,因时间久远,又未保存具体经办人员的联系电话,发票取得的具体过程无从查证。这三笔交易有对公转账记录,未取得资金回流相关证据,有合同、服务报告等。根据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证,这三家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所有开具发票为虚开发票。2020年8月31日,你单位自行申报补缴了这30份发票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450,000.00元(3,000,000.00×15%),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缴纳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03,050.01元,综上所述,你单位取得发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对你单位违法取得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 | 拟建议处以罚款1900元 |
你公司2017年5月取得了由重庆曼来宾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发票开具时间2017年5月31日,发票代码为5000164130 ,发票号码03109630-03109631,货物为“圆钢”,数量45.4吨,发票金额197897.43元,税额33642.57元,价税合计231540.4元。 你公司2018年4月取得了由重庆铃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发票开具时间2018年4月21日,发票代码 5000181130 ,发票号码为00181676-00181677,00185451,货物为发票代码 5000181130 ,发票号码为00181676-00181677,00185451,数量63.719吨,发票金额295434.23元,税额50223.82元,价税合计345658.05元。 经你公司陈述,这两次购买钢材的业务是由你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杨道荣负责的,是从钢材推销员刘启智手中购买的钢材,他认为刘启智的钢材质量合适价格低,而且还送货上门包运输,就达成了口头购买协议,提出了购买材料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刘启智当时答应说是可以让他的材料供货方直接开票给你公司。你公司在2017年2-4月购买钢材45.4吨,刘启智提供了重庆曼来宾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涉税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2017年底至2018年在刘启智处购买了一批钢材,刘启智提供了重庆铃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购买是都是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合同,对方包运输,都是过磅后直接现金付款。你公司认为发票只要能够在税务局认证便是有效发票,随后就入账了。 2017年5月,你公司取得重庆曼来宾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涉税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记作“原材料”借方发生额197897.43元,在2017年5月抵扣了增值税33642.57元,计入“应付账款-重庆曼来宾科技有限公司”231540元,原材料在2017年5月结转到“生产成本-直接材料”、“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在2017年5月、6月付现金180000元、51540元。 2 018年4月,你公司取得重庆铃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涉税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记作“原材料”借方发生额295434.23元,在2018年4月抵扣了增值税50223.82元,计入“应付账款-重庆铃茂商贸有限公司”345658.05元,原材料在2018年 |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1000元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该企业处以500元罚款 |
该纳税人在2016年1月、2月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逾期未申报 2016年3月、4月、4-6月、7-9月、10-12月,2017年1-3月、4-6月、7-9月、10-12月,2018年1-3月、4-6月、7-9月、10-12月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逾期未申报 | 该纳税人在2016年1月、2月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逾期未申报 2016年3月、4月、4-6月、7-9月、10-12月,2017年1-3月、4-6月、7-9月、10-12月,2018年1-3月、4-6月、7-9月、10-12月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逾期未申报,现给予500元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