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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税务行政处罚信息表(2021年5月2日—2021年5月8日)

税务行政处罚信息表(2021年5月2日—2021年5月8日)

发布时间:2021-05-10 14:55:00 来源:重庆税务

以下内容为摘录

处罚事由

处罚事由:2015年11月你单位没有真实业务对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间:2015年11月11日; 发票代码:5000153320; 发票号码:01295723; 付款方(受票方):重庆市万州区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款方(开票方):重庆XXX科技有限公司; 开票品目:摄像机、存储卡、电池、新闻灯等; 开票金额:284,615.38元; 开票税额:48,384.62元; 价税合计: 333,000元; 发票份数:1份。

经查,2015年11月左右,万州电视台下属的重庆市万州区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XXX联系,说重庆市万州区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准备在万州申报一个工商局的小微企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项目,申请项目需要采购相应的设备并取得发票入账,因为你单位一直也是与万州电视台有长期的供货关系,希望你单位能帮助。最后是否一定要采购相关的设备;就说先把合同签订好,资金先打过来,发票先给对方开过去,先满足“XXX公司”申请补助的要求再说。双方合同是2015年11月1日签订的,“XXX公司”11月6日将合同上的价税合计总金额共33.3万公对公转账到你单位。你单位于11月11日将发票开具好后寄给对方,并应对方的要求,将33.3万款项扣除3.3万的税金、手续费后剩余的30万元通过法人XXX的个人账户转回至“XXX公司”负责人之一XXX的个人账户。

后来,实际上也没有发生购销合同中的设备销售业务,对方没有再与你单位联系表示要完成供货;你单位开票金额做了账确认了收入,也没有将发票收回或者冲红。

因此,你单位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向“优美依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虚开发票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由于辖区范围变动,该案件已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税三稽罚【2020】156号),详见纸质文书

勋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十份,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07292049-07292058,金额:971131.56元,税额29133.94元。纳税人自查后已调减成本,更正申报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补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250066.38元,滞纳金84022.3元。

检查人员于2020年11月11日10时3分,通过我局办公电话023-62982673拨打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均登记为郭小琴的电话:17119946772和023-66832976,拨打告知税务检查的相关内容,电话提示均为空号和无法接通,电话无法联系。 我局于2020年11月2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巴南区税务局电子公告栏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渝税五稽检通一[2020]278号),公告期30日。公告期限结束,你公司相关人员未与检查人员联系和未到我局配合税务检查。 2020年11月20日,你公司由税务机关(重庆市巴南区税务局李家沱税务所)确认走逃(失联)。 检查人员按照“金税三期税务管理系统”显示的你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正街22号附9号”,进行了实地查看,未找到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房屋现经营户黄得胜证明,他于2019年5月向房东杨义全租下房屋自己经营烧烤店,并一直租到现在,从未经营或注册公司。 检查人员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原始登记(包括变更登记)资料以及企业报送的有关征管资料,取得了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巴南区税务局确认的你公司的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资料以及发票领购信息、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信息和认证信息等征管信息,你公司在存续期间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5000193130,发票号码01540181-01540205和10760359-10760383号,2019年12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4,978,052.99元,税额:647,146.99元,价税合计5,625,199.98元,受票单位为上海墉歆实业有限公司1个单位,货物名:*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螺纹钢。你公司开具发票后未进行纳税申报,然后走逃失联。没有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抵扣信息。 检查人员在“金税三期税务管理系统”查得,你公司未登记银行信息。但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数据综合应用平台系统查询,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开户行及账号为工商银行渝北支行,账号为6222024410017989732号,经到工商银行查询,该银行账户不存在,确认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是虚假账户。 你公司是2019年11月21日成立的商业企业,在无进项购买发票认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9日晚上20点至24点集中开具50份增

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 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六联无金额限制版)。发票号码01985327- 01985330 。共4份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之前已判断为非正常户,现在来解除非正常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备注:2016.2-2017.6城市维护建设、地方教育附加、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未申报,解除非正常)

你公司没有与重庆润曦商贸有限公司发生业务,2017年12月15日支付开票费用18,802.00元,取得重庆润曦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5000174130,发票号码:01440668、01440669,金额合计:169,159.85元,税额合计:28,757.18元,价税合计:197,917.03元。2018年1月20日支付开票费用19,394.00元,取得重庆润曦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5000174130,发票号码:01440670、01440671,金额合计:174,491.45元,税额合计:29,663.55元,价税合计:204,155.00元。 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申报抵扣,并结转成本。你公司2020年1日13日对上述4张发票对应进项税金58,420.73元,在所属期2019年12月作进行转出,应补缴增值税滞纳金20,539.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437.75元。 你公司已对企业所得税做了更正申报,更正申报时,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7,118.35元,应纳企业所得税711.84元,已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564.3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7.46元。

(一)已证实走逃失联 1.检查人员2020年10月21日9时21分打电话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涛(又是财务负责人)在注册登记上留下的电话号码19115610514进行联系,结果通话状态为“暂停服务”无法联系上。 2.2020年11月9日检查人员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綦江区税务局巨龙广场办公区对你公司进行了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綦江区税务局已出具你公司未按规定按期办理各类纳税申报及地址变更等涉税事项的《走逃失联证明》。 4.检查人员实地核查了你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在注册登记地址拍了照片,证实在经营注册地址你公司不存在。 5.检查人员通过已知的联系人在注册登记上留下的电话号码进行联系,结果无法联系上。 (二)征管信息相关情况及证据 1.检查人员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并打印你公司的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资料、以及发票领购记录。2020年7月14日通过《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办理指南》自行核定发票票种和开票限额,于2020年7月14日通过韩莉领购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5000192130,发票号码05971717-05971741)当月未开具。8月4日通过网络做零申报,2020年8月17日再次通过喻甫平领购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5000193130,发票号码12754802-12754826),上述发票于8月13日至8月18日开具50份发票,不含税销售额4968495.79元,增值税645904.21元。购方:天津财安商贸有限公司,货物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育法兰。 2.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查询,你公司经营期间未进行纳税申报,有明显的虚开企业特征。 3.检查人员从税收大数据平台“流转税”管理-“发票管理”-发票明细查询中查询出你公司无购进记录。 (三)资金流相关情况及证据 由于你公司在注册登记时未填报《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以及增值税发票的有关银行账户信息,所以无资金流相关情况及证据。 综上所述,你公司开具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丢失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发票代码050001900104,发票号码34242929-34242966,共计38张空白发票。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所属期2019年1月至12月违规接受上海矗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票号码19401351,价税合计:46670.00元)

2015年10月、2016年4月,重庆勇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自然人周建达成口头协议,周建以每吨优惠20-30元的条件向勇正公司销售一批生石灰,货物由周建直接拉到重庆川染能源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处过磅验收,勇正公司以重庆川染能源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磅单作为收货凭证,勇正公司收货后要求周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10月,勇正公司取得南通丘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4102673-14102676,货物名称:生石灰,金额:347905.99元,税额:59144.01元,价税合计:407050.00元;2016年4月,勇正公司取得贵州诚利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200141140,发票号码:00041504,货物名称:生石灰,金额:47333.33元,税额:8046.67元,价税合计:55380.00元。勇正公司在与周建的货物购销中从未与丘场公司及诚利丰公司发生过任何联系。勇正公司于2015年10月以取得的前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59144.01元;于2016年4月以取得的前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8046.67元;于2016年5月转出所属期2016年4月虚抵的进项税额8046.67元并申报纳税;于2016年9月转出所属期2015年10月虚抵的进项税额59144.01元并申报纳税。勇正公司于2015年度以取得的前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成本347905.99元并结转税前扣除;于2016年度将2015年10月抵扣的进项税额59144.01元转出后计入成本税前扣除。勇正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

经查,你公司2019年11月,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合计4,981,593.00元,税额累计647,607.00元,价税合计5,629,200.00元。

经查,你公司向下游1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累计2,499,765.50元,税额累计324,969.50元,价税合计2,824,735.00元,未取得进项发票, 2017年1月至今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申报为0。法定代表人、办税人无法联系,公司注册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313号附23号并非实际经营场所,未在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基本银行账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开户行及账号,为虚假账号。由此认定你公司交易不真实,开具的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丢失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发票号码:43092914:43137407 ;43137408 共三份。

你单位2009年至2017年1部铝梯业务通过编造阴阳合同低报关、收到货款不记收入的方式隐瞒收入3709901.06元、3部2014年-2017年通过低报关、将货款打到私人账户等方式隐瞒收入597610.22元。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偷税。 你单位2009年-2017年发生的房屋租赁费372600.01元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准予你单位扣除2009年房屋租赁费35485.71元,2010年房屋租赁费35485.71元,2011年房屋租赁费35485.71元,2012年房屋租赁费35485.71元,2013年房屋租赁费41400元,2014年房屋租赁费41400元,2015年房屋租赁费47314.29元,2016年房屋租赁费47314.29元,2017年房屋租赁费47314.29元。 你单位2009年-2017年发生的车辆租赁费277864.06元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准予你单位追补扣除2009年车辆租赁费32038.83元,2010年车辆租赁费32038.83元,2011年车辆租赁费32038.83元,2012年车辆租赁费32038.83元,2013年车辆租赁费31456.31元,2014年车辆租赁费31456.31元,2015年车辆租赁费29126.21元,2016年车辆租赁费29126.21元,2017年车辆租赁费29126.21元。 你单位2010年-2017年发生的差旅费856243.62元和电话费21671.09元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准予你单位追补扣除2012年差旅费117163.68元,2013年差旅费203860.74元和电话费20041.21元,2014年差旅费214338.01元和电话费25元,2015年差旅费178326.35元和电话费1331.46元,2016年差旅费142554.84元,2017年电话费273.42元。你单位2009年1部实际收汇3895494.24元,账上结转收入3934761.46元,多结转收入39267.22元,房屋租赁费调减35485.71元,车辆租赁费调减32038.83元,2009账载亏损为-101315.45元,调整后亏损为-208107.21元。 你单位2010年1部实际收汇4321661.06元,账上结转收入4326721.83元,多结转收入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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