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在建工程预转固房产税
日期:2019-10-09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在建工程预转固的缴纳房产税之后根据竣工结算报告调整房产原值,这样需要调整已缴纳的房产税吗?如果原值增加了,是否存在缴纳滞纳金的问题?
答: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针对您企业这种情况实际征管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