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债权人接受破产企业以房抵债免征契税问题
日期:2019-10-11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根据(财税〔2018〕17号)“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的规定,债权人接受破产企业以房(地)抵债可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其中“实施破产”是否包括破产企业重整程序中的以房(地)抵债,以及债权人如何享受此项优惠,准备什么资料,是否需要履行相应备案或审批程序
答: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文件规定,“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针对您单位所称的“实施破产”是否包括破产企业重整程序中的以房(地)抵债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