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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局:土增清算扣除项目咨询

09-29 我要评论

重庆市税务局:土增清算扣除项目咨询

回复日期:2019-11-29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这项政策,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己建设的房屋可以享受不?..

答: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文件规定: (一)旧房转让认定范围,以下情形房产,再转让属于转让旧房:1.单位和个人对外取得(购置、接收投资、抵债、受赠、交换等)的房产;2.房地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建造的房产;3.房地产企业建造房产已转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二)扣除项目计算,1.纳税人转让旧房计算房产扣除额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1)由评估机构以“成本法”评估建筑物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建筑物评估价格,同时提供取得土地支付价款的凭据,合并计入房产扣除额。(2)提供购置房产相关凭据(发票),确定购置成本和购置年度,按购置成本额并每年加计5%计入房产扣除额。“每年”指从购置月份起至办理权属转让手续月份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购置月份按购置发票、契税证明以及房地产权证载明时间孰先原则确定。2.纳税人转让旧房,以下费用项目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1)转让房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2)因计算纳税的需要支付的房产评估费;(3)取得房产环节契税(评估价格中已含契税的除外)。(三)核定征收,纳税人转让旧房未能提供上述“评估价格”、“取得成本”,或者提供不实,不能计算房产扣除额的,应按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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