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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局:嵌入式软件的开票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重庆市税务局:嵌入式软件的开票问题

回复日期:2019-11-19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根据销售嵌入式软件开票应分别注明软件,硬件的销售额。由于客户不接受在发票上分项开具,是否可以在发票上合并开具。在发票备注栏内单独载明软件名称、软件销售金额、软件销售税额。如附件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经万盛经开区税政科政策指导,向您回复如下:1.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要求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2.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无法在票面一次性反映的,可以汇总开具,同时使用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软、硬件名称和销售额,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比照办理;3.不属于上述汇总开具情形的,应在发票有关栏目或备注栏注明软件名称及销售额。您可以在备注栏注明软件名称及销售额,也可以在清单上注明。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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