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建房屋如何入账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6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09年,我企业(甲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签订《联建协议》。协议规定:甲方提供土地,乙方负责出资及办理相关手续。建成后建筑物权属归甲方所有,乙方按其分配比例所得面积使用权归乙方,使用期限为50年,乙方将所分配面积作为使用权住宅对外出售、出租;甲方分配所得面积作为办公场所使用。
假定甲方持有该土地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建成后甲方分得具有所有权(实际乙方使用)的房产估价为900万元,甲方分得用于办公场所面积价值为300万元。(以上价值全部以成本法评估价为准)
请教老师:我企业(甲方)对分得房产如何入账?房产入账需要交纳哪些税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房产建成后因甲企业拥有房产所有权,因此应将该房产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如何入账的相关账务处理您可参阅会计制度或咨询财政部门,税收方面涉及以下规定: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因此,您房产建成后涉及税款应参照上述政策规定具体界定,而不能简单以产土地价值进行确定。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