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博士后补助的处理
留言时间:2020-05-20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收到大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资助补助款,记入其他收益科目,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在所得税汇算,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此项补助款需要冲减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基数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企业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照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如果未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已经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无须按照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