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用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01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A企业为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有职工福利基金结余(以前年度税后净利5%计提的)。公司决定使用该基金为食堂购买一台设备3000元,每月折旧费计入该福利基金(不影响当期损益的)。现设备要进行报废处置,取得废铁收入50元,公司缴纳了增值税,残值200元,清理后净损失约150元。该金额是继续计入福利基金还是营业外支出?也就是说税法是否允许该净损益做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5: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