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入不动产增值税抵扣
留言时间:2020-06-30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税务领导:
我司是一家商场, 2015年向房东租赁一处商业用房,租期10年,将该房屋改造后其中大部分房屋用于向经销商出租商铺,将其中部分房间用于我司自身办公(含物管等部门),我司对取得的商铺出租收入采取简易计税,对取得的物业管理收入采取一般计税,请问:
1. 根据财税(2017)90号文,如房东2018年1月1日起向我司开具房屋租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发票中相关的进项税额我司是否能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扣除?
2. 如房东2018年、2019年向我司开具房屋租金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房东现在是否可以向我司开具一张与原金额、内容相同的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向我司开具一张与原金额、内容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如房东2018年、2019年向我司开具了房屋租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我司之前未将其用于抵扣,这些专用发票中的进项税额我司是否能从目前销项税额中全额扣除?
非常感谢税务领导对我们的支持与帮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您租赁房产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按照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