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9-12-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答:根据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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