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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尽早盘活闲置厂房的建议!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尽早盘活闲置厂房的建议》(第0408号)答复意见

索引号:   11210200MB19680052/2019-00067  组配分类:   人大建议复文公开  

发文机关: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9-01-02  

发文标题:   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尽早盘活闲置厂房的建议》(第0408号)答复意见  

关键词    废文时间    

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尽早盘活闲置厂房的建议》(第0408号)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19-01-02

王世有代表:

  您好!

您提出《关于尽早盘活闲置厂房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建议的办理概述

建议中,代表认为“对闲置厂房租赁时,不区分用途,降低税费率征收房产税及个人所得税。”我局对该建议办理工作高度重视,为此召开由分管局领导、相关处室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了该建议,并对办理工作提出了要求。相关处室按照局内制定的建议办理任务分解开展了相应工作。

二、对所提建议的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该政策实施以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宣传辅导,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关于代表所提“对闲置厂房租赁时,不区分用途,降低税费率征收房产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建议,目前国家尚无此政策规定。

因现行体制原因,税收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权在国务院,地方税务机关只有执行权,因此不能自行制定优惠政策,只能按照国家现有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今后我局将继续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国家如能出台相应政策,我局将积极进行发布并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适当时机,我局将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充分发挥税收支持我市城市建设的积极作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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