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采购收款方、发票开具方名称不一致抵扣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9-27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网上采购物品,经常出现收款方收钱后,由全国各地仓库就近发货并开具发票。即收款方,发票开具方、发货方名称不一致现象, 这样的进项税发票可否抵扣?最好列明相关依据法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