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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网上采购收款方、发票开具方名称不一致抵扣的问题

网上采购收款方、发票开具方名称不一致抵扣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9-27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网上采购物品,经常出现收款方收钱后,由全国各地仓库就近发货并开具发票。即收款方,发票开具方、发货方名称不一致现象, 这样的进项税发票可否抵扣?最好列明相关依据法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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