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大连  >  大连市税务局:再次出售父母无偿赠与子女房屋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大连市税务局:再次出售父母无偿赠与子女房屋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再次出售父母无偿赠与子女房屋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留言时间:2019-09-03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个人转让父母无偿赠与我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纳,比例是多少?其次个人转让受赠房屋免交个税中的自住5年且唯一住房中所指的唯一住房是本市唯一住房还是省内唯一住房?换句话说,在省内其他城市有住房的个人转让受赠住房是否还可以享受免征个税的条件?希望领导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4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已与纳税人电话沟通,确认纳税人转让房屋为住房。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年第78号)第五条规定: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增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