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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资源税法实施后 纳税人关注的资源税政策解读

资源税法实施后 纳税人关注的资源税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27 

来源:大连市税务局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登录“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主持人]: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已2个多月了,为让纳税人更多的了解资源税相关政策,享受到资源税优惠政策,不断优化大连税收营商环境,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徐成义,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唐永锋,副处长周瑾,业务专干杨馨做客本期访谈,为您现场解答资源税政策问题,欢迎大家积极参与。

[主持人]:欢迎各位嘉宾做客本期访谈。

[嘉宾]:各位网友上午好。很高兴通过这一平台与大家进行网上交流。

[主持人]:徐成义局长,您好。您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资源税立法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徐成义副局长]:2019年8月2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正式通过,将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资源税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税法,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上升为法律,确立了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制度,有利于发挥资源税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

[主持人]:资源税法与资源税暂行条例有哪些主要变化?

[徐成义副局长]: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吸收了近年来税收征管与服务上的有效做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一是简并了征收期限。资源税法规定资源税可以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这将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二是规范了税目税率。资源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统一规范了税目,分类确定了税率,为简化纳税申报提供了制度基础。三是强化了部门协同。资源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良好的部门协作,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主持人]:唐处长,您好。资源税法实施后,在减免税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唐永锋处长]:现行的资源税减免政策既有长期性的政策,也有阶段性的政策,还有延期继续执行的政策。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税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对油气开采运输过程中自用资源和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层气,免征资源税。对低丰度油气田,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稠油、高凝油、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同时为了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对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以及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税法授权各省确定减免资源税的具体办法,辽宁省已出台并发布了相关减免税办法。税务总局对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也进行了明确。

[网友]:想了解一下哪些企业需要缴纳资源税?

[嘉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网友]:我公司是生产矿泉水的,新资源税法实施后,对矿泉水的征收税率是否有变化?

[嘉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5大类共164个税目,其中9个税目实行全国统一固定税率,其他155个税目实行幅度税率,授权各省统筹考虑应税资源的特点、开采利用实际情况、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来确定,辽宁省实行资源税幅度税率,基本保持税目税率总体平移,仅对个别税目税率进行适当调整,如白云岩原矿税率由原来的15%调整为10%,矿泉水原矿税率由原来的8元/立方米调整为12元/立方米等。

[网友]:开采矿产品销售应当在哪里缴纳资源税?

[嘉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规定,资源税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网友]: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如何确定?运杂费用是否需要计入销售额申报资源税?

[嘉宾]: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对已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网友]:我单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法实施后该项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嘉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32号)文件规定,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一是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二是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三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四是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网友]:矿产品中原矿和选矿应怎么区分?

[嘉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34号)规定,原矿是指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选矿是指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

[网友]:企业是开采加工天然石英砂的,在进行资源税申报时,应如何选择适用的税率?

[嘉宾]:辽宁省的资源税(不含海盐)按照原矿和选矿分别设定税率。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12%的税率计征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5%的税率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网友]:企业自用应税产品缴纳资源税都包括哪些情形?

[嘉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34号)规定,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网友]:请问企业外购和自采的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销售的,应如何缴纳资源税?

[嘉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34号)规定,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4号)规定,1.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2.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网友]:我们企业开采的应税矿产品自用,还需要缴纳资源税吗?

[嘉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网友]:水泥生产企业,自采自用的石灰石应如何确认销售额?

[嘉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3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一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是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是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四是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五是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网友]:单位开采石灰石,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的,应如何申报资源税?

[嘉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34号)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网友]:我们企业以前开采业务量比较大,受疫情和环保的影响,现在开采量较少,是否可以改成按次或者按季度申报资源税?

[嘉宾]:资源税法简并了征收期限,纳税人可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资源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主持人]:我们省有哪些资源税优惠政策?

[嘉宾]:根据《辽宁省资源税特定情形减免具体办法》规定,有下列特定情形之一的,给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1.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企业恢复生产次月起12个月内,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且减税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2.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20%减征资源税。3.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20%减征资源税。4.开采低品位矿,不予减征或免征资源税。5.开采尾矿,从尾矿提取的矿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具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能力并纳入国家级或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单个矿山开采尾矿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主持人]:企业享受资源税减免优惠如何进行办理?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单位有符合减免条件的资源税事项,可以直接申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与减免税相关资料不需要再报送给税务机关,只需企业留存备查就行。

[网友]:我们是新注册登记的公司,主要开采石灰石,请问应该适用哪种计征方式缴纳资源税?

[嘉宾]:资源税法授权各省对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统筹考虑确定税率和征收方式,我省规定砂石、其他粘土、矿泉水、地热四个税目实行从量计征;石灰岩及其他税目实行从价计征。所以,你公司开采的石灰石应实行从价计征方式缴纳资源税。

[主持人]:对于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享受减免资源税?

[嘉宾]:根据《辽宁省资源税特定情形减免具体办法》规定,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具体情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权限认定。同时应当符合以下两项条件才能享受减免:1.矿产开采或者生产企业由于地震,以及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原因以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其他意外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对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或未按规定采取停产停工等安全生产措施,导致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除外。2.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给矿产企业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3000万元。

[网友]:如果企业开采共生矿,并且符合减免资源税条件,应当留存哪些资料?

[嘉宾]:如果你单位申报的减免项目符合减免资源税的条件,应当留存以下资料:采矿许可证;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相关备案文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书;销售有关凭证;有开采配额限制的矿产品,开采配额审批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网友]:如何确定销售矿产品的销售数量?

[嘉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34号)规定,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网友]:我们企业开采的白云岩有原矿还有洗选加工为选矿,应如何缴纳资源税?

[嘉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34号)规定,如果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如果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感谢嘉宾们的解答和广大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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