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大连  >  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0年第34号)

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0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0年第34号)

发布时间:2020-12-15 15: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拟决定对下列单位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向表格所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依法接受纳税检查。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刘子昊0411-8406006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12月14日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检查通知书文号

1

大连利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1210213MA0QFT1U36

大税三稽检通一〔2020〕448号

2

大连万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91210213MA0QDT0Q3X

大税三稽检通一〔2020〕449号

3

大连源丰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91210213MA0QDT0G1F

大税三稽检通一〔2020〕447号

4

大连天瑞中药材有限公司

91210213MA0QCE6P7W

大税三稽检通一〔2020〕446号

5

大连鑫源中药材有限公司

210213341122815

大税三稽检通一〔2020〕450号

6

大连同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1210213MA0QFT1H78

大税三稽检通一〔2020〕442号

7

大连勃腾运输有限公司

91210213MA0YGD406X

大税三稽检通一〔2020〕4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已对下列单位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检查需要,拟责令下列单位提供相关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有关涉税资料,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向表格所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刘子昊0411-8406006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12月14日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事项通知书文号

1

大连利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1210213MA0QFT1U36

大税三稽税通〔2020〕536号

2

大连万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91210213MA0QDT0Q3X

大税三稽税通〔2020〕537号

3

大连源丰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91210213MA0QDT0G1F

大税三稽税通〔2020〕535号

4

大连天瑞中药材有限公司

91210213MA0QCE6P7W

大税三稽税通〔2020〕534号

5

大连鑫源中药材有限公司

210213341122815

大税三稽税通〔2020〕538号

6

大连同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1210213MA0QFT1H78

大税三稽税通〔2020〕539号

7

大连勃腾运输有限公司

91210213MA0YGD406X

大税三稽税通〔2020〕4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向大连协盛昌家具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大税三稽处〔2020〕202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并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孙磊 0411-8406009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大税三稽处〔2020〕202号

大连协盛昌家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211MA0U65YW9U)

我局(所)于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有关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来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协查编号:62101610119090205340),你单位取得了沈阳校铎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100164130,发票号码01774741-01774745,金额合计499,572.65元,税额合计84,927.35元,价税合计584,5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中山区税务局发来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协查编号:大中税20190703),你单位取得了大连胜龙沙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102164130,发票号码01096096-01096101,金额合计538,461.54元,税额合计91,538.41元,价税合计630,000元。

检查组联系电话联系你单位法人仲成欢(15904262540),仲成欢称企业实际经营者是其父亲仲昌春(15942856053),检查人员随即与仲昌春取得了联系。

2017年,你单位从百度网站联系到沈阳校铎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张旭,采购一批隔断。张旭来大连签订合同,收取现金定金5万元,以沈阳校铎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了定金收据,5天后张旭把货物运送到你单位指定地点大连开发区三立工业园区,运费由对方承担。你单位验收后,现金支付隔断尾款534,500元,沈阳校铎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张旭给你单位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100164130,发票号码为01774741-01774745),并开具尾款收据。你单位取得发票后于2017年8月认证抵扣,相关成本已于当年结转,并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7年,你单位在网络上联系到大连胜龙沙贸易有限公司,与一个叫郑思敏的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购买隔断。你单位实际经营人仲昌春向郑思敏现金交付定金13万元,并取得了大连胜龙沙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定金收据,随后把隔断运输至你该单位指定地点大连开发区三立工业园区,运费由对方承担。验收后现金支付隔断尾款500,000元。大连胜龙沙贸易有限公司郑思敏给你单位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102164130,发票号码为01096096-01096101),并开具尾款收据。你单位取得发票后于2017年8月认证抵扣,相关成本已于当年结转,并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沈阳校铎商贸有限公司、大连胜龙沙贸易有限公司已处于非正常状态,上述发票已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关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你单位在2018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电话通知收到异常发票,你单位对异常发票(发票代码2100164130,发票号码01774741-01774745,金额合计499,572.65元,税额合计84,927.35元,价税合计584,500元)做进项转出并补缴相应增值税及滞纳金,但并未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综上,造成你单位多计2017年8月增值税进项税额91,538.41元,少缴2017年8月份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多扣除成本1,038,034.19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问题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补征2017年企业所得税270,323.8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3号)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补征2017年8月增值税91,538.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征2017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352.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补征2017年8月教育费附加5,293.97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第一条的规定,补征2017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3,529.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甘井子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