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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7号)

发布时间:2021-03-12 08: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向大连金胜恒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大税二稽处〔2021〕5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并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王博宇  0411-82208347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3月12日

附件: 大连金胜恒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大税二稽处〔20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大税二稽处〔2021〕5号

大连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XXX00002P;经营地址:辽宁省大连保税区XXX

我局(所)于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1月29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有关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根据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来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沈税二稽协[2019]719号),协查编号为42101000119111914038,你单位于2017年2月收到发票代码为:2100162160,发票号码为:02819201-02819203,金额合计256,410.26元,税额43,589.74元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你单位于2017月2月认证抵扣以上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3,589.74元。你单位于2017年4月申报转出进项税额43,589.74元,4月上期留抵税额3,115.15元,转出后2017年4月申报应纳税额为40,474.59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保税区税务局提供的税费欠缴明细清册显示,该笔税款至今未缴纳。检查人员向你单位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你单位提供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说明。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的规定,调增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256,410.26元。调整后结转以后年度亏损额131,997.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加收增值税滞纳金1,329.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笔滞纳金已超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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