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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大税三稽处〔2021〕173号

大连华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211777285447E)

我局(所)于2019年8月14日至2021年6月4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7日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来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沈税二稽协[2019]178号)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2101000119072604811),我检查组对沈阳保兵祜物资有限公司2017年1月15日、2017年2月19日、2017年4月11日向大连华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为2100161160、2100162160,发票号码为01471055、02828399、03131173,金额合计128,255.98元、税额合计21,803.52元、价税合计150,059.50元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核实,由于大连华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甘井子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检查人员于2019年8月15日对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并于2019年8月15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该单位注册地址邮寄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大税三稽检通一〔2019〕1226号)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大税三稽 税通 〔2019〕1232号),都没有联系到该单位相关人员。我局于2019年8月23日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于2019年9月22日届满。根据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规定,该企业不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资金回流,品名严重不符的情况,无法认定向下游受票企业开具的发票存在虚开行为,故对本单位做补税处理。    

由于截止至2021年6月1日都未联系到该单位相关人员,我检查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来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沈税二稽协[2019]178号)等相关资料显示,该单位分别在2017年1月、2017年2月、2017年4月从沈阳保兵祜物资有限公司购进了板材共39.38吨,取得对方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100161160、2100162160,发票号码为01471055、02828399、03131173,发票品名是板材,金额合计128,255.98元、税额合计21,803.52元。

经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比对核实,该单位取得沈阳保兵祜物资有限公司2017年1月、2017年2月、2017年4月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100161160、2100162160,发票号码为01471055、02828399、03131173,发票品名是板材,金额合计128,255.98元、税额合计21,803.52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单位已分别于2017年1月、2017年3月、2017年4月进行认证抵扣且认证后失控。

我检查组于2021年5月31日对其中2户下游企业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如下:

1、经核实, 大连华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3月、4月、5月、7月、9月、10月从大连华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购进了吊挂、角码等,金额合计290,950.90元,税额合计49,461.70元。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到大连华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账户。据大连华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讲述,大连华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于2017年因中风导致身体健康出现问题,逐渐放弃该公司的生产经营,于2019年左右去世。

2、经核实, 大连北方华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5日、6日从大连华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购进了彩板封堵,金额合计11,880.34元,税额合计2,019.66元。已于2017年4月21日安装完毕,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到大连华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账户。大连北方华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接到稽查局电话后,联系该公司单位负责业务的人员了解情况,该业务人员表示已经离职,离职时该公司法人因年纪过大,已放弃该公司经营。

通过对2户下游企业的核实情况,基本判断大连华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检查年度内业务的真实性。

以上,造成多计2017年1月增值税进项税额7,267.14元、造成多计2017年3月增值税进项税额7,270.33元、造成多计2017年4月增值税进项税额7,266.05元。经计算,造成少缴2017年1月增值税7,267.14元,少缴2017年3月增值税7,270.33元,少缴2017年4月增值税7,266.05元,合计少缴增值税21,803.52元。少缴2017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08.70元,少缴2017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08.93元,少缴2017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08.63元,合计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26.26元。少缴2017年1月教育费附加0元,少缴2017年3月教育费附加218.11元,少缴2017年4月教育费附加217.99元,合计少缴教育费附加436.10元。少缴2017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0元,少缴2017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145.41元,少缴2017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145.33元,合计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90.74元。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二款的规定,拟追缴该单位2017年1月增值税7,267.14元,2017年3月增值税7,270.33元,2017年4月增值税7,266.05元,合计21,803.5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单位2017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08.70元、2017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08.93元、2017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08.63元,合计1,526.26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8号)第二款的规定,追缴2017年3月教育费附加218.11元、2017年4月教育费附加217.99元,合计436.10元;

4.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第一条的规定,追缴该单位2017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145.41元、2017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145.33元,合计290.74元。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综〔2016〕12号)第一条规定,2017年1月、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于征收。

由于企业不能提供2017年的账簿和记账凭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该单位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经营规模和收入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核定征收2017年企业所得税730.81元。由于该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0.00元,补征2017年企业所得税730.8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税款已经超过追征期,不予追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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