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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12366第三期互动学习课堂热点问题

12366第三期互动学习课堂热点问题

文章来源:大连市税务局 市局学堂 发布时间:2021-07-21

7月6日大连税务12366第三期互动学习课堂圆满完成,直播间主播与网友热情互动,不仅播报了7月征期内纳税人最关心的税费要文,同时解答了网友的疑问。为重温课程知识点,小编精心为您挑选7道问答,快来测测吧。

1.大连企业跨省施工经营合同需延期,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因此,大连企业跨省施工,若经营合同需延期的,不需要重新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可以到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⒉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答复:企业既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其他低税率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⒊从批发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答复: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要盖章吗?

答复: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管是彩色打印还是黑白打印,都不需要另外找开票单位再加盖发票专用章。(通过税务Ukey开具的发票不具有企业电子印章,如有异议请至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


⒍灵活就业人员本月扣款时间?

答复:每月15日后的第1个周五,每月倒数第2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扣费日当天16:00开始发起批扣,银行批扣期间不能通过微信小程序自助缴费。


7.员工个人承担的每年每人24元的大病险及每月每人8元的补充医疗保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不可以扣除?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员工个人承担的每年每人24元的大病险及每月每人8元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上述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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