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大连  >  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税务文书送达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税务文书送达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税务文书送达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发布时间:2021-08-05 10: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向大连美宝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10211782467245)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大税三稽处〔2021〕295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并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金頔 0411-8406009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8月5日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大税三稽处〔2021〕295号

大连***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10***82467245;经营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号)

我局于2021年2月14日至2021年7月12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27日涉及的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出的《关于大连君雅制衣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大税三稽协〔2020〕273号)以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210293012

0121709422)的要求,我局对大连君雅制衣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6月-2015年1月向你单位开具的发票代码为210213314、2102134140、2102141170、2102144130,发票号码为00837503-00837506、00174012-00174013、00174016-00174020、00174053-00174054、00174170-00174173、00005114-00005115、00005119、00005131-00005132、00005134、00005136-00005138、00005180、00005190、00005191、00005219-00005221、00005258-00005261、01424759、01424760,品名不详,金额为1,313,707.51元,税额223,330.29元,价税合计1,537,037.80元的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核实。

你单位已于2015年11月27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甘井子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状态,检查人员经电话联系、以及对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实地核查,均未能联系到你单位。邮寄送达被退回后,我局于2021年1月14日在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大税三稽检通一〔2021〕1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大税三稽税通〔2021〕13号),公告送达于2021年2月18日届满。

由于上述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为虚开的发票,故造成你单位多计2014年6月增值税进项税额6,313.26元,2014年7月增值税进项税额11,383.31元,2014年8月增值税进项税额37,075.02元,2014年9月增值税进项税额37,329.88元,2014年10月增值税进项税额63,580.57元,2014年11月增值税进项税额24,696.79元,2014年12月增值税进项税额37,459.37元,2015年1月增值税进项税额5,492.09元;少计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1,281,401.10元,少计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32,306.41元,由于该单位2014年自行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2,907,585.98元,调整后,2014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593,878.47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第二款的规定,追缴你单位2014年7月出口退税额17,696.57元,2014年8月出口退税37,075.02元,2014年9月出口退税12,677.88元,2014年10月出口退税25,898.69元,2014年11月出口退税5,468.07元,2015年1月出口退税4,477.98元;补征2014年9月增值税24,652.00元,2014年10月增值税37,681.88元,2014年11月增值税19,228.72元,2014年12月增值税37,459.37元,2015年6月增值税1,014.11元。合计追缴出口退税103,294.21元,补征增值税120,036.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补征你单位2014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38.76元,2014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595.25元,2014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613.09元,2014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450.64元,2014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728.78元,2014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622.16元,2015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13.46元,2015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0.99元,合计补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5,633.1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有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补征你单位2014年7月教育费附加530.90元,2014年8月教育费附加1,112.25元,2014年9月教育费附加1,119.90元,2014年10月教育费附加1,907.42元,2014年11月教育费附加740.90元,2014年12月教育费附加1,123.78元,2015年1月教育费附加134.34元,2015年6月教育费附加30.42元,合计补征教育费附加6,699.91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第一条的规定,补征你单位2014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353.93元,2014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741.50元,2014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746.60元,2014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1,271.61元,2014年11月地方教育附加493.94元,2014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749.19元,2015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89.56元,2015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20.28元,合计补征地方教育附加4,466.6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问题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第六条的规定,调增你单位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1,281,401.10元,调增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32,306.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你单位2014年7月-2015年6月期间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超出追征期限,故本次检查不予补征,本次检查合计追缴出口退税103,294.2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你单位开户行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