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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顺丰可以以协议为理由向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发票开具

留言时间:2022-04-27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我司常年用顺丰发货,用企业银行账户公对公支付快递服务费,顺丰给我司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这个月顺丰突然以协议签署人是个人为由,给我司开具的发票名头变为个人,想咨询的是账款结算是通过公对公支付,业务实际也是企业之间,顺丰可以以协议为理由向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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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4-28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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