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阶段性缓缴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2-08-05 16:5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自8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阶段性缓缴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现将缓缴政策具体内容及操作流程说明如下:
一、缓缴范围及期限
2022年8月至10月,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缓缴单位在11月15日前缴纳缓缴保费的,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参保人员待遇
缓缴期间,缓缴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需正常核定缴纳。凡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参保职工,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各项统筹待遇,其个人账户按规定划入。
三、实行“免审即享”
市医保局和市税务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全市阶段性缓缴的参保单位范围。范围内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直接享受缓缴政策。
四、系统调整
为保障参保单位缓缴期间职工个人待遇,缓缴政策实施期间,医保系统对应缴账进行了调整。同一属期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调整为6条数据,其中3条数据的应缴费金额为“0”。参保单位在税务端办理缴费业务时,在申报(缴费金额确认)环节,需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应缴费数据全部勾选,一并申报,如下图所示:
申报后,跳转至一般征收开票(社保费缴纳)界面,系统默认按照享受缓缴政策生成缴费金额,如下图所示:
如参保单位自愿不享受缓缴政策,可在“是否享受缓缴”选项中,选择“否”,如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