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税务局:“新个人所得税法”培训课程
文章来源:大连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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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之综合所得讲义.docx
2个人所得税—之经营所得讲义.docx
3个人所得税—之财产租赁所得讲义.docx
4个人所得税—之财产转让所得讲义.docx
5个人所得税—之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讲义.docx
6个人所得税—之关于捐赠的扣除规定讲义.docx
7个人所得税—之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规定讲义.docx
8个人所得税—之应纳税额计算中特殊问题处理讲义.docx
9个人所得税—之税收优惠讲义.docx
10个人所得税—之征收管理讲义.docx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目录.docx
2019年1月1日实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docx
2019年1月1日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docx
2019年1月1日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docx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doc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外籍个人以及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胞等,又包括“自然人性质的特殊主体”,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
纳税人 |
判定标准 |
纳税义务 |
居民 |
有住所 |
无限纳税义务 |
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183 天” |
有限纳税义务 |
|
非居民 |
无住所又不居住 |
|
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 183 天” |
二、纳税人分类和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住所不是住房)。
无限纳税义务:是指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纳税义务:是指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境外取得的所得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加拿大人侃大山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被加拿大母公司派往中国工作 8 年,每年其均在6 月回国探亲 20 天,12 月返回加拿大母公司述职 25 天,2027 年 12 月 1 日返回加拿大工作。
【思考 1】2019 年度是否为居民纳税人?
否,2019 年度,侃大山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 183 天。(30+31=61天)
【思考 2】2020 年度是否为居民纳税人?(366-20-25=321)
是,2020 年度,侃大山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183 天。
三、所得“来源”地
【注意】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两者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同的,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美国人汤姆被美国母公司派往中国子公司进行为期 8 个月的业务指导,业务指导期间其工资由美国母公司发放。其中所得来源地为中国,所得支付地为美国。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判断题】中国居民张某,在境外工作,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错
四、个人所得税税目(现在共9个)(原来有11个)
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原来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原来还有其他所得)
其中将居民个人: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归为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另外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不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都应依照法律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注:原来是11项个人所得是分项计算,叫分类个人所得税,现在是分类+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按年汇算清缴的计算
1.计税方法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按“年”计征。按分月预缴,(存在相关情形的需要进行年终汇算清缴)
2.适用税率
综合所得执行 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适用于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年汇算清缴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含税级距 |
|||
1 |
不超过 36000 元的 |
3 |
0 |
2 |
超过 36 000 元至 144 000 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 144 000 元至 300 000 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 300 000 元至 420 000 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 420 000 元至 660 000 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 660 000 元至 960000 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 960000 元的部分 |
45 |
181 920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的收入额-费用扣除额(6万)-专项扣除(全年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全年的)-其他扣除(全年的)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的收入额包括:1工资薪金:全年的工资薪金收入
2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收入×(1-20%)=劳务报酬收入×80%
3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20%)=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
4稿酬:稿酬收入×(1-20%)×70%=稿酬收入×80%×70%=稿酬收入×56%
【举例】赵某是我国公民,独生子单身,在甲公司工作。2019 年取得工资收入 80 000 元,在某大学授课取得收入 40 000 元,出版著作一部,取得稿酬 60 000 元,转让商标使用权,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20 000 元。已知:赵某个人缴纳“三险一金”20 000 元,赡养老人支出税法规定的扣除金额为 24 000 元,假设无其他扣除项目,计算赵某本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
解答步骤: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为综合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 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计算;
(3)全年的收入额包括:
1工资薪金:全年的工资薪金收入=80000
2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收入×(1-20%)=40 000×(1-20%)=32000
3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20%)=20 000×(1-20%)=16000
4稿酬:稿酬收入×(1-20%)×70%=60 000×(1-20%)×70%=33600
5全年收入额=80000+32000+16000+33600=161600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的收入额-费用扣除额(6万)-专项扣除(全年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全年的)-其他扣除(全年的)=161600—60000-20000-24000=57600
(5)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57 600×10%-2 520=3 240
重点提示:应纳税额也可以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定义分解计算:
应纳税额=36 000×3%+(57 600-36 000)×10%= 1 080 + 2 160 = 3 240(元)
(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执行“累计预扣预缴制”,适用“七级超额累进预扣率”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适用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含税级距 |
|||
1 |
不超过 36000 元的 |
3 |
0 |
2 |
超过 36 000 元至 144 000 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 144 000 元至 300 000 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 300 000 元至 420 000 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 420 000 元至 660 000 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 660 000 元至 960000 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 960000 元的部分 |
45 |
181 920 |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工资薪金收入额-累计费用扣除额-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
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预缴的税额
【举例 1】大连某公司职员赵某,2019 年 1 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 20 000 元,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合计为 4 500 元,赵某为独生子,父母现年 65 岁,育有一子现年 5 岁,名下无房,现租房居住,计算赵某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不考虑其他税费)
解答步骤:
①累计工资薪金收入额=20000,累计费用扣除额=5 000 元
②累计专项扣除(三险一金)=4 500 元
③累计专项附加扣除=1 000(子女教育)+1 500(住房租金)+2 000(赡养老人)=4 500(元)
④累计扣除项合计=5 000+4 500+4 500=14 000(元)
⑤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工资薪金收入额-累计扣除项合计=20 000-14 000=6 000(元)
⑥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6 000 元,适用税率为 3%
⑦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预缴的税额=6 000×3%-0-0=180 (元)
【举例 2】计算赵某 2 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答步骤:
①累计工资薪金收入额=20000X2 累计费用扣除额=5 000×2=10 000(元)
②累计专项扣除(三险一金)=4 500×2=9 000(元)
③累计专项附加扣除=[1000(子女教育)+1 500(住房租金)+2 000(赡养老人)]×2=9000(元)
④累计扣除项合计=10 000+9 000+9 000=28 000(元)
⑤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工资薪金收入额-累计扣除项合计=20 000×2-28 000=12 000(元)
⑥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6 000 元,适用税率为 3%
⑦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预缴的税额=12 000×3%-0-180(1 月已纳税款)=180(元)
【举例 3】计算赵某 7 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答步骤:
①累计费用扣除额=5 000×7=35 000(元)
②累计专项扣除(三险一金)=4 500×7=31 500(元)
③累计专项附加扣除=[1 000(子女教育)+1 500(住房租金)+2 000(赡养老人)]×7=31 500(元)
④累计扣除项合计=35 000+31500+31500=98 000(元)
⑤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工资薪金收入额-累计扣除项合计=20 000×7-98 000=42 000(元)
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36 000 元至 144 000 元的,适用税率为 10%,速算扣除数 2 520
⑦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预缴的税额=42 000×10%-2 520-180×6=600 (元)
二、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劳务收入-费用扣除标准
每次应纳税额=每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费用扣除标准
①每次收入额≤4000 元的:800
②每次收入额>4000 元的:20%
(2)适用税率
①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20%~40%的 3 级超额累进预扣率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适用居民纳税人“劳务报酬所得”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
级数 |
全“月”(或次)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 20000 元的 |
20% |
0 |
2 |
超过 20000 元至 50000 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 |
40% |
7000 |
【举例】我国居民赵某年内共取得 4 次劳务报酬,分别为 3 000 元;22 000 元;30 000 元;100 000 元;要求计算各次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不考虑其他税费)
第一次:3 000<4 000 费用扣除:80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劳务收入-费用扣除标准=3000-800=2 200
应纳税额=2 200×20%-0=440 元
第二次:22 000>4000 费用扣除:2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劳务收入-费用扣除标准=22000-22000×20%=22000×80%=17 600
应纳税额=17 600×20%-0=3 520 元
第三次:30 000>4000 费用扣除:2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劳务收入-费用扣除标准=30000-30000×20%=30000×80%=24 000
应纳税额=24 000×30%-2 000=5 200 元
第四次:100 000>4000 费用扣除:2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劳务收入-费用扣除标准=100000-100000×20%==100000×80%=80 000
应纳税额=80 000×40%-7 000=25 000 元
三、稿酬所得(税率20%)
(1)费用扣除标准
①每次收入额≤4000 元的:800
②每次收入额>4000 元的:20%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每次稿酬收入-费用扣除标准)×70%
应纳税额=每次应纳税所得额×20%
【举例】2019 年 3 月我国居民李某出版一部小说,取得稿酬 10000 元。计算李某当月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不考虑其他税费)
解答步骤①应纳税所得额=(每次稿酬收入-费用扣除标准)×70%
=10 000×(1-20%)×70%=5 600(元)
②应纳税额=5 600×20%=1 120(元)
重要提示:也可以
应纳税额=(每次稿酬收入-费用扣除标准)×14%
=10 000×(1-20%)×14%=1120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20%)
(1)费用扣除标准
①每次收入额≤4000 元的:800
②每次收入额>4000 元的:20%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每次稿酬收入-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每次应纳税所得额×20%
【举例】2019 年 5 月我国居民张某转让一项专利权,取得转让收入 150 000 元,专利开发支出 10 000 元。计算张某当月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不考虑其他税费)
解答步骤:①应纳税所得额=150 000×(1-20%)=120 000(元)
②应纳税额=120 000×20%=24 000(元)
(三)非居民个人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
1.计税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计征。
收入类型 |
计次规定 |
属于“一次性”收入 |
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 |
以“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举例】非居民个人汤姆赵的职业为歌手,每周去闪亮酒吧演唱 2 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
【注意】分次支付的,应当合并计税。
2.适用税率
执行 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适用于“非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级数 |
全“月”(或次)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 3000 元的 |
3% |
0 |
2 |
超过 3000 元至 12000 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 12000 元至 25000 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 25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3.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5 0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 000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①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每次收入×80%
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70%=每次收入×80%×70%=每次收入×56%
4.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2019 年 6 月张某(非居民个人)从本单位取得工资 7 000 元,加班费 1 000 元,奖金 2 100 元,其中含差旅费津贴 1 540 元。已知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 5 000 元,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 000 元的,适用税率为 3%,超过 3 000 元至 12 000 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10%,速算扣除数 210。计算单位代扣代缴张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不考虑其他税费)
A.(7 000+1 000+2 100-5 000-1 540)×10%-210=146(元)
B.(7 000-5 000)×3%=60(元)
C.(7 000+1 000+2 100-5 000)×10%-210=300(元)
D.(7 000+1 000-5 000)×3%=90(元)
『正确答案』A
【举例】2019 年 1 月王某(非居民个人)为李某提供一个月的钢琴培训,分两次取得劳务报酬,分别为 1 000 元、3 000 元,共计 4 000 元。已知劳务报酬所得每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 000 元的,适用税率为 3%,超过 3 000 元至 12 000 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 210。计算代扣代缴王某当月钢琴培训劳务报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不考虑其他税费)
A.[1 000×(1-20%)+3 000×(1-20%)]×(1-20%)×3%=76.8(元)
B.1 000×(1-20%)×3%+3 000×(1-20%)×3%=96(元)
C.4 000×(1-20%)×10%-210=110(元)
D.4 000×10%-210=190(元)
『正确答案』C
【举例】2019 年 3 月李某(非居民个人)出版一部小说,取得稿酬10 000 元,已知稿酬所得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3 000 元至 12 000 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10%,速算扣除数 210。计算代扣代缴李某当月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不考虑其他税费)
A.10 000×70%×10%-210=490(元)
B.10 000×(1-20%)×10%-210=590(元)
C.10 000×10%-210=790(元)
D.10 000×(1-20%)×70%×10%-210=350(元)
『正确答案』D
【举例】2019 年 5 月,张某(非居民个人)转让一项专利权,取得转让收入 150 000 元,专利开发支出 10 000 元。已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45%,速算扣除数 15 160。张某当月该笔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不考虑其他税费)
A.(150 000-10 000)×(1-20%)×45%-15 160=35 240(元)
B.(150 000-10 000)×45%-15 160=47 840(元)
C.[150 000×(1-20%)-10 000]×45%-15 160=34 340(元)
D.150 000×(1-20%)×45%-15 160=38 840(元)
『正确答案』D
2、经营所得
(一)税目
1.基本规定
(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特殊规定
(1)个体工商户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所得,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 个体工商户赵某出版《冬天的故事》取得所得,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出租车运营
①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驾驶员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②“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车经营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驾驶员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3)企业为个人购置房屋及其他财产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①适用情形
Ⅰ.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
Ⅱ.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②所属税目
Ⅰ.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Ⅱ.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Ⅲ.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得项目 |
所属税目 |
|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所得 |
按有关规定计征 |
|
出租车司机 |
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 |
经营所得 |
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 |
工资、薪金所得 |
|
企业为个人购 买资产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家庭成员 |
经营所得 |
“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家庭成员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企业其他成员 |
工资、薪金所得 |
总结:
(二)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年”计征
2.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应纳税所得额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4.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说明】“经营所得”的计税依据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类似,以下内容仅列示“经营所得”的特殊规定
扣除项目 |
税前扣除规定 |
|
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 家庭费用 |
划分清晰 |
据实扣除 |
混用,难以分清 的费用 |
“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
|
工资 |
职工 |
据实扣除 |
业主本人 |
(1)不得扣除:实发工资 [(2)可以扣除: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 除+其他扣除 【注意 1】扣除前提是该业主无综合所得 【注意 2】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 除] |
|
三项经费 |
职工 |
以“实发工资薪金总额”为计算依据 |
业主本人 |
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3 倍”为计算依 据 |
|
职工教育经费 |
扣除比例为 2.5% |
|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 险 |
职工 |
分别不超过实发工资薪金总额的 5%的部分准予 扣除 |
业主本人 |
分别不超过“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3 倍” 的 5%的部分准予扣除 |
捐赠 |
公益性捐赠 |
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扣除 |
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全额扣除” |
||
非公益性捐赠 |
不得扣除 |
|
购置研发专用设备 |
单价<10 万元 |
准予一次性全额扣除 |
单价≥10 万元 |
按固定资产管理 |
|
【说明】其他扣除项目和不得扣除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借款费 用、社会保险等与企业所得税完全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A.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 B.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 C.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取得的所得 D.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正确答案』BD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支出中,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有( )。
A.税收滞纳金 B.个人所得税税款 C.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 D.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ABC
【例题•单选题】个体工商户张某 2016 年度取得营业收入 200 万元,当年发生业务宣传费 25 万元,上年度结转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 15 万元。已知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张某在计算当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业务宣传费金额为( )万元。
A.30 B.25 C.40 D.15
『正确答案』A
3、财产租赁所得
(一)税目
1.基本规定
个人“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2.特别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判断题】 (2015 年)个人取得的住房转租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正确答案』×
(二)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以“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税率:20%
【注意】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式
(1)每次收入额<4 000 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2)每次收入额≥4 000 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注意】计算时还须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出租房屋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不包括:增值税),若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修缮费用”同样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以“每月 800 元”为限,多出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4.应纳税额
(1)每次(月)收入不足 4 000 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800]×20%
(2)每次(月)收入 4 000 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1-20%)×20%
【注意】判定是否达到 4 000 元的基数为“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
【例题·多选题】赵某有 A、B、C 三套住房,其中 A、B 两套用于出租,3 月份共收取租金 9600 元,其中住宅 A 租金 4 799 元,住宅 B 租金 4 801 元,同时两套住宅分别发生修缮费用,各 900元,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不考虑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A.出租 A 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 799-0-800)-800]×10%=319.9(元)
B.出租 A 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 799-0-900)×(1-20%)×10%=311.92(元)
C.出租 B 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 801-0-900)×(1-20%)×10%=312.08(元)
D.出租 B 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 801-0-800)×(1-20%)×10%=320.08(元)
『正确答案』AD
【例题·单选题】2017 年 9 月王某出租自有住房取得租金收入 6 000 元,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40 元,支付该房屋的修缮费 1 000 元,已知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税费暂减按 10%,每次收入 4 000 元以上的,减除 20%的费用。计算王某当月出租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6 000-240-800)×10%=496(元)
B.(6 000-240-1 000)×10%=476(元)
C.(6 000-240-1 000)×(1-20%)×10%=380.8(元)
D.(6 000-240-800)×(1-20%)×10%=396.8(元)
『正确答案』D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暂减按 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周某出租机动车取得的所得
B.夏某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
C.林某出租商铺取得的所得
D.刘某出租电子设备取得的所得
『正确答案』B
4、财产转让所得
(一)税目
1.基本规定
司股票 |
|
“限售股”股票 |
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
|
非上市 公司股 权 |
转让 |
出售、公司回购、司法强制过户、抵偿债务、 对外投资等 |
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
|
终止投资 |
各种名目的回收款项 |
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
||
回收转让 股权 |
转让合同履 行完毕 |
股权已作变更、收入已实现时 |
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
|
转让行为结束,双方当事人签订 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 回股权的协议 |
视为另一次股权转让行 为,前次转让征收的税款 不予退回 |
|||
转让合同 “未”履行 完毕 |
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转 让合同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转让 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 |
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注意】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的包括转让“有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
2.特别规定
(1)股权转让
|
交易行为 |
具体形式 |
纳税义务 |
上市公 |
转让 |
“非限售股”股票 |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转让和投资同时发生,对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3)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4)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5)企业改制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适用情形 |
计税规定 |
|
仅作分红依据无所有权 |
不征税 |
|
拥有所有权 |
取得时 |
不征税 |
转让时 |
财产转让所得 |
|
持有期间参与分配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3.视同转让(2019 年新增)
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
A.转让机器设备所得
B.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所得
C.转让股权所得
D.提供非专利技术使用权所得
『正确答案』AC
【例题·判断题】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正确答案』×
【例题·判断题】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个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
正确答案』×
(二)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
2.税率:20%
3.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原值-合理费用
4.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注意 1】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注意 2】对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链接】除“北上广深非普通住房”外,个人将购买“2 年以上”房屋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例题·单选题】赵某以含增值税 126 万元的价格出售普通住宅一套,该住宅系 1 年半前以40 万元的价格购买,交易过程中支付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等共计 8 万元(发票为证),则赵某出售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
A.0
B.[126÷(1+5%)-40-8]×20%=14.4(万元)
C.[126÷(1+5%)-40]×20%=16(万元)
D.126÷(1+5%)×20%=24(万元)
『正确答案』B
【例题·单选题】对个人转让自用一定期限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期限是( )。
A.1 年以上 B.2 年以上 C.3 年以上 D.5 年以上
『正确答案』D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
1.基本规定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
2.特别规定
(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3)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
①持股期限≤1 个月:全额;
②1 个月<持股期限≤1 年: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③持股期限>1 年:免征。
(4)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总结】储蓄存款、国债与股票税务处理
|
转让 |
利息、股息 |
||
储蓄存款 |
—— |
免征 |
||
国债 |
全额征收 |
免征 |
||
上市公司股票 |
非限售股 |
免征 |
持股期限>1 年 |
免征 |
1 个月<持股期限≤1 年 |
减半征收 |
|||
持股期限≤1 个月 |
全额征收 |
|||
限售股 |
全额征收 |
解禁前取得 |
减半征收 |
(二)偶然所得税目
1.基本规定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特别规定
(1)企业促销所得
①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企业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的“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发票和彩票中奖所得的“起征点”
①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 1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 1 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 800 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 800 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3)见义勇为所得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
2.税率:20%
3.应纳税所得额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减任何费用。
4.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每次收入确定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偶然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B.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C.利息所得,以支付利息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D.非居民个人特权使用费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正确答案』A
【例题·单选题】赵某 2017 年取得 3 年期银行存款利息总收入 800 元。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所得 2 000 元。已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以收入全额扣除原值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则赵某 2017 年上述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
A.0
B.800×20%=160(元)
C.2 000×20%=400(元)
D.800×20%+2 000×20%=560(元)
『正确答案』A
【例题·单选题】2018 年 1 月周某在商场举办的有奖销售活动中获得奖金 4 000元,周某领奖时支付交通费 30 元、餐费 70 元。已知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计算周某中奖奖金的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4 000-70)×20%=786(元)
B.(4 000-30-70)×20%=780(元)
C.(4 000-30)×20%=794(元)
D.4 000×20%=800(元)
『正确答案』D
6、关于捐赠的扣除规定
(一)公益性捐赠
1.限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提示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提示2】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一般的“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跟“应纳税所得额”比,从“应纳税所得额”扣。
2.全额扣除
(1)捐给“红十字事业”;
(2)捐给“农村义务教育”;
(3)捐给“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4)捐给“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
(5)捐给“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用于研发”(不含偶然、其他所得);
(6)“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的捐赠。
(二)非公益性捐赠
个人的直接捐赠,不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
【例题·单选题】(2015 年)2014 年 5 月,李某花费 500 元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 30 000元,将其中 1 000 元直接捐赠给甲小学,已知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李某彩票中奖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30 000-500)×20%=5 900(元)
B.30 000×20%=6 000(元)
C.(30 000-1 000)×20%=5 800(元)
D.(30 000-1 000-500)×20%=5 700(元)
『正确答案』B
【例题·单选题】2019 年 8 月,李某(非居民个人)出版小说一本取得稿酬 80 000 元,从中拿出 20 000 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贫困地区。已知稿酬所得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5 000 元至35 000 元的,适用税率为 25%,速算扣除数 2 660,超过 35 000 元至 55 000 元的,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 4 410。李某稿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
A.80 000×(1-20%)×70%×30%-4 410=9 030(元)
B.80 000×(1-20%)×70%×(1-30%)×25%-2 660=5 180(元)
C.(80 000-20 000)×70%×30%-4 410=8 190(元)
D.[80 000×(1-20%)-20 000]×70%×25%-2 660=5 040(元)
『正确答案』B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发生的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
A.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B.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C.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D.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正确答案』ABC
7、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规定(2019 年新增)
(一)多人共同取得一项所得
两个以上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例题·多选题】2019 年 1 月侯某和赵某(非居民纳税人)出席非任职的某公司年会进行相声表演,共取得劳务报酬 8 000 元,其中侯某分得 5 000 元,赵某分得 3 000 元。已知劳务报酬所得每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 000 元的,适用税率为 3%,超过 3 000 元至 12 000 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10%,速算扣除数为 210 元。计算代扣代缴赵某与侯某劳务报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有( )。
A.侯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 000×(1-20%)×10%-210=430(元)
B.侯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 000×(1-20%)×10%-210=190(元)
C.赵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 000×(1-20%)×10%-210=430(元)
D.赵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 000×(1-20%)×3%=72(元)
『正确答案』BD
(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1.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3.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推荐:计算三步法】
第一步:抵免限额=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其他所得项目抵免限额
第二步:实缴税额: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第三步:比较确定:补税额。比较原则:多不退,少要补。
(1)第一步>和第二步差额补税;
(2)第一步<和第二步本期不补税,差额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典型例题】张三2019年,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取得股息收入60000元,该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因在B国中奖取得收入50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25000元。请计算杨老师上述两项收入的补税金额。
『答案解析』
1.A国:
第一步:抵免限额=60000×20%=12000(元)
第二步:实缴税额:5000元
第三步:比较确定补税额:少要补,补交7000元
2.B国
第一步:抵免限额=50000×20%=10000(元)
第二步:实缴税额:25000元
第三步:比较确定税额:多不退,补税额为0。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0元,超出抵免限额1500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该国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总结】个人所得税各类所得应纳税额汇总
【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每次收入”确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征税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扣除
税率
计税方法
税额
综合所得
非居民
工资
月工薪收入-5000 元
定额扣除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月缴纳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
每次收入×(1-20%)
定率
按次缴纳
特许仅使用费
稿酬
每次收入×(1-20%)×70%
居民
工资
累计预扣预缴制
定额与附加扣除相结合
七级超额累进预扣率
按月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
劳务报酬
每次收入<4000=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每次收入额×(1-20%)
【注意】稿酬所得按 70%计算
定额与定
率相结合
三级额累进预扣率
按次预缴
特许权使用费
20%比例预扣率
应纳税所得额×20%
稿酬
经营所得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限额内据实扣除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计征按年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财产租赁
⑴每次(月)收入额<4000 元
=每次收入额-800 元⑵每次收入额≥4000 元=每次收入额×(1-20%)【注意】收入额=每次租金-其他税费-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
定额、定率相结合
20%比例税率
按次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20%
财产转让
收入全额-原值-合理费用
限额内据实扣除
利息、股息、红利、偶然
按收入总额计税,不扣费用
无
A.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B.非居民个人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C.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D.股息所得,以支付股息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正确答案』A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以每次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是( )。
A.稿酬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经营所得
D.偶然所得
正确答案』D
8、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中特殊问题处理
应纳税额计算中特殊问题处理(一)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规定
1.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居民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算方法:分步法
第一步:找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依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算税额:应纳税额=全年一次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典型例题】假定中国居民个人李某2019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税后工资为38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含税奖金60000元。请计算李某取得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正确答案』 |
【提示1】该方法不是唯一选择,居民个人也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如果选择了上述方法,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提示2】该方法是过渡性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3】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规定。
下列人员,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奖励,参照上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1)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2)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3)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二、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基本计算思路】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后正常进行“分步法”的计算,即:将换算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A-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提示1】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2.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①×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①×雇主负担比例)
【注】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税率①和速算扣除数①。(记忆小贴士:税率确定体现“全年”的特点)
【提示2】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三、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个税规定
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以外,其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少支付的差价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记忆小贴士】实质就是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步法”。
四、关于廉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1.对个人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4.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六、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贴的政策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上述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外籍个人津贴包括: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2)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
(3)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
七、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征税。
八、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对于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在外国驻华新闻机构的中外籍雇员,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若国际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交人员、外籍雇员在该机构或使领馆之外,从事非公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外交人员服务机构代征上述中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
九、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征管方法是: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十、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1.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提示1】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提示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典型例题】杨某2019年1月31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其在企业工作年限为10年,领取经济补偿金80000元,其所在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2000元,计算杨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应税部分=80000-3×12000=44000(元)
应纳税额=44000×10%-2520=1880(元)
十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1.内退的个人在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个税。
2.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计算:分步法
第一步: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
第二步: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记忆小贴士】杨氏分摊法
应纳税额=[(一次补贴收入÷提前退休至法定退休实际月份的分摊系数-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分摊系数
【总结】“一笔收入”的计算方法总结
收入项目 |
记忆法 |
税务操作 |
全年一次性奖金 |
分步法 |
第1步:找税率:A=一次奖金÷12个月,用A查找税率表; |
内部退养 |
第1步:A=一次性收入÷内退至离退休间所属月份+当月工资—费用扣除额,用A查找税率表, |
|
低价格取得住房 |
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 |
|
解除劳动合同 |
超3倍的金额单独找综合税率表算税。 |
|
提前退休 |
分摊法 |
应纳税额=[(一次补贴收入÷提前退至法定退实际月份的分摊系数-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分摊系数 |
【小结】掌握。
9、应纳税额计算中特殊问题处理(二)
一、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规定(属于综合所得扣除中的其他扣除):EET模式
1.缴费
①单位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
②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提示】计税基数=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其中:企业年金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③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征税。
2.运营: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
3.领取
①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年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提示】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②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③本规定实施前缴费已纳的个税,领取时可以扣除。
【提示】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典型例题】中国公民王某在国内一家企业工作,2019年1月份工资总额19300元,含个人缴付的年金500元和按照规定缴付的“三险一金”800元。(相关资料:王某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王某本年度取得的工资与上年度相同,假设王某无其他扣除项目)请计算:王某1月工资收入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王某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3500×3=10500(元);10500×4%=420<500,因此个人缴付的500元年金不可以全部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
1月工资薪金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19300-800-420-5000)×3%=392.4(元)
二、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的征税方法
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其他所得”取消待明确,上同下也同)
三、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个人所得税规定(属于综合所得扣除中的其他扣除)
1.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1年。
2.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提示2】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提示3】个人按规定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四、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规定(属于综合所得扣除中的其他扣除)
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提示1】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自购买产品次月起)。
【提示2】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五、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七、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下列情形不征个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下列情形缴纳个税:
(1)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所得,按“偶然所得”项目全额纳税。
(2)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所得,按“偶然所得”项目全额纳税。
(3)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的获奖所得,按“偶然所得”项目全额纳税。
【提示】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税所得。
八、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方法
1.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九、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方法
1.情形
个人取得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2.税务处理: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一)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纳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
1.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提示1】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提示2】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①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②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③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④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⑤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提示3】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提示4】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典型例题】中国公民张某有一件拍卖品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财产原值凭证金额栏没有填写,转让收入额为15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30000 B.0 C.3000 D.150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2%=3000(元)
十一、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纳税。
2.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
原值: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支出或核定额。
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纳税。
4.征收管理: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2)纳税地点:不动产投资:不动产所在地;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该企业所在地;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十二、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十三、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1】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提示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3.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略。
4.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略。
5.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略。
十四、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1.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年内不能变更)
2.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五、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小结】
本讲教材内容较多,课程中已经进行了压缩,讲义中涉及的内容需要掌握。
【知识点】应纳税额计算中特殊问题处理(三)
一、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1.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
2.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
3.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4.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5.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税。
2.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取得时暂缓征;在实际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3.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税。
四、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包括其他税种优惠,“深港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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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资者投资沪市A股 |
内地投资者投资联交所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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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个人 |
企业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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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所得 |
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的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10%税率代扣。 |
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 |
(1)上市H股,H股公司按20%税率代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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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差价所得 |
暂免征税 |
征收企业所得税 |
暂免征收 |
【提示】
(1)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2)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五、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2.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六、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在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的处理:
【典型例题】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5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分析】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5000万元的价格4500万元收购该企业股权,因此收购价格4500万元减原股本1000万元的差额3500万元不征税,股权收购价格4500万元低于原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的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纳税。
七、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规定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或未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3)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4.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上市公司、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及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即: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总结】注意:企业向个人转赠股本,根据上述规定,有3种不同情况的征税规则:一是个人取得上市(含新三板,下同)企业转赠的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二是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没有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赠股本,并符合条件的,可在5年内分期纳税;三是个人从非上市其他企业转赠股本,应一次性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税款。
八、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股票期权是否可公开交易 |
不公开交易 |
授权 |
一般不征税 |
行权前转让 |
工资薪金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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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 |
工资薪金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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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 |
财产转让所得(境内上市股免,境外股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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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后不转让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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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交易 |
授权 |
按授权日股票期权市价,按工资薪金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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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前转让 |
财产转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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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 |
不计算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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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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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后不转让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 |
【知识点链接】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
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典型例题】王先生为某上市公司的员工,公司2018年实行雇员股票期权计划。2018年3月1日,该公司授予权、王先生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价3元/股;该期权无公开市场价格,并约定2019年6月1日起可以行权,行权前不得转让。2019年6月1日王先生以授予价购买股票10000股,当日该股票的公开市场价格8元/股。
『正确答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8-3)×10%-2520=2480(元)
九、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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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增值权 |
限制性股票 |
税目 |
“工资、薪金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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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
(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
(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
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
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典型例题】2019年2月,中国公民孙某从其任职的公司取得限制性股票50000股,在获得限制性股票时支付了50000元,该批股票进行股票登记日的收盘价为4元/股。按照约定的时间,2019年12月28日解禁10000股,当天该股票收盘价7.5元/股。在不考虑其他费用的情况下,解禁时孙某应纳税所得额为( )元。
A.35000 B.47500 C.50000 D.5750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4+7.5)÷2×10000-50000×(10000÷50000)=47500(元)
十、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1】股权转让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费
【提示2】股权取得成本:(1)股票(权)期权按行权价确定;(2)限制性股票按实际出资额确定;(3)股权奖励为零。
【提示3】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略
【提示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3.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提示1】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提示2】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4.其他相关政策
(1)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3)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4)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十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说明:审核权取消,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提示1】科研机构是指按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提示2】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1.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滋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3.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提示】
1.相关技术人员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2.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适用上述规定。
十二、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提示2】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略
【提示3】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
十三、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十四、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4.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十五、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1.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1)对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对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十六、“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特聘教授取得的岗位津贴应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所在学校代扣代缴。
2.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
十七、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比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征税。
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案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提示】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扣除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5.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算扣税。
6.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十八、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提示2】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十九、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2.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于参赛运动员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小结】
掌握性熟悉基本规定,掌握“涉股”问题的处理。
9、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2.保险赔款。
3.退休工资。
4.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5.储蓄存款利息。
6.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所得:
(1)持股期限>1 年:免征;
(2)1 个月<持股期限≤1 年:减半征收;
(3)期限≤1 个月:全额征收;
(4)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减半征收。
7.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
8.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 1 万元以下”。
9.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 800 元”。
政策(二)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思考】
中国女排队员朱婷,获得 2016 年里约奥运会女子排球冠军金牌一块,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国家体育总局奖励其 X 万元,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政府奖励其 X 万元,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周口市郸城县政府奖励其 X 万元,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4.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5.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6.拆迁补偿款。
7.国有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8.外籍个人
(1)“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合理标准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合理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
(4)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符合条件的工资、薪金所得(针对特定外籍专家);
(6)探亲费(每年不超过“两次”)。
9.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近亲属”(直系亲属);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继承人”。
10.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
A.赵某转让自用满 10 年,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500 000 元
B.在校学生李某因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 1 个月劳务所得 1 000 元
C.王某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 1 500 元
D.张某因举报某公司违法行为获得的奖金 20 000 元
『正确答案』ACD
【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的下列所得中,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的是( )。
A.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
B.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C.国债利息
D.军人的转业费
『正确答案』A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B.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
C.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退休工资
D.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
『正确答案』BCD
10、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1.代扣代缴
(1)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2019 年新增)
①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②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3)税务机关给付 2%的手续费。
2.自行申报(2019 年调整)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①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
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注意】扣减项目只包括专项扣除(三险一金),而不包括生计费、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项目。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④纳税人“申请退税”。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二)纳税期限(2019 年调整)
1.综合所得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2.经营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 月 31 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纳税人取得上述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5.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1)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缴纳税款;
(2)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6.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申报纳税。
7.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 15 日内申报纳税。
8.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9.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税款的缴库应当在次月 15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注意】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目录
①子女教育
要点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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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类型 |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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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扣除的子女教育 类型 |
学前教育 |
年满“3 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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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学历教 育 |
义务教育 |
小学和初中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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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阶段教 育 |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 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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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 |
大学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研究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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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标准 |
“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 【注意】两个娃可以扣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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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方式 |
(1)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2)经父母“约定”,也可以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 【注意】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②继续教育
要点 |
具体内容 |
||
准予扣除的继续教 育类型 |
学历[学位] 教育 |
高中阶段教育 |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 |
高等教育 |
大学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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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 |
包括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资格继续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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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标准 |
学历教育 |
每月 4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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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 超过 48 个月] |
职业教育 |
“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一次性扣除 36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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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方式 |
(1)[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教育]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 教育”支出扣除 (2)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 【注意】不得同时扣除 |
③大病医疗
要点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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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扣除的大病医 疗支出 |
在医保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由个人负担“超过 15000 元”的医药费用 支出 【注意】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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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标准 |
按照每年[8 万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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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凭证 |
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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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
自付费部分不超过 15 000 元 |
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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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费部分超过 15 000 元 |
“超过部分”在[ 8万元]以内 |
据实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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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部分”超过[8 万元] |
扣除[ 8万元] |
例:某人2019年住院,一共花费10万元,医保报销4万元,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为5万,5万—1.5万=3.5万,3.5万≦8万,所以2019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据实扣除3.5万
④住房贷款利息
要点 |
具体内容 |
准予扣除的住 房贷款利息 |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 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注意】“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
扣除标准 |
偿还贷款期间,每月 1 000 元 【注意 1】定额扣除,即使每年贷款利息低于 1.2 万元,也按照上述标准 扣除 [【注意 2】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 [【注意 3】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
扣除方式 |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注意】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扣除凭证 |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
提示1:“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提示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⑤住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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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 项附加扣除。因此异地购房,工作城市租房的,可“选择”享受相应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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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人 |
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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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标准 |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 城市 |
每月[1500 元] |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其他城市 |
每月[11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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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含)的其他城市 |
每月 8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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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凭证 |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 |
要点 |
具体内容 |
准予扣除 的住房租 金 |
(1)“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 出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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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赡养老人
要点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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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 老人 |
赡养“60 岁”以上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 【注意 1】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 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注意 2】不看老人自身是否有生活来源,如领取退休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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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标准 |
每月 2000 元 【注意 1】赡养 2 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注意 2】夫妻双方可以分别扣除双方赡养老人的支出 【注意 3】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扣除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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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 方式 |
平均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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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人约定分摊 |
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 1000 元,并签订书 面分摊协议 【注意】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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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赡养人指定分 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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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其他扣除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注意 1】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 2 400 元/年(200 元/月)。
【注意 2】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