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进出口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8-23 14:21:22来源: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惠州市东方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007879031739):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一〔2021〕322号、惠税一稽税通〔2021〕 870 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8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惠税一稽检通一〔2021〕322号
惠州市东方进出口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李其森、黄淑英等人,自2021年7月15日起对你(单位)2007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惠税一稽 税通 〔2021〕 870 号
惠州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9031739):
事由:限期提供相关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
通知内容:接举报线索称你公司与惠州***织造有限公司及惠州市佳誉制衣厂之间的交易自2007年至2020年间一直未开具发票,涉嫌偷税。限你公司在2021年9月20日前提供你公司与惠州南冠织造有限公司及惠州市佳誉制衣厂的开票记录、相关申报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