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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FCR是否可作为出口退税备案文件

10-01 出口退税备案 我要评论

受理号:

1440000002022092711515812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FCR是否可作为出口退税备案文件

内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项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中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另公告中描述: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问题:如果无法取得上述已列明的运输单据,海运出口是否可以使用FCR(Forwarder's Cargo Receipt)作为替代单据进行单证备案?

咨询人:

朱依静

咨询时间:

2022-09-27 11:5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9-30 16:19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如您无法判断持有的资料是否属于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请携带至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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