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3011701162562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个人二手房转让相关税收核定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个人二手房转让相关税收核定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函〔2021〕406号)中的一个问题需要向贵局确认: 在司法拍卖中已经明确有房屋,而该房屋又未办理房产证,是否适用于贵局该文件中所称的二手房并适用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核定。
咨询人:
陈昱嘉
咨询时间:
2023-01-17 01:1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3-01-18 11:25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阳江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 2021年第10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个人二手房转让相关税收核定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函〔2021〕40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综上,根据上述政策文件规定对拍卖房的特殊情形,需要进一步递交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详细核实再根据您的实际情况确定如何缴纳相关税费。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广东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或进一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