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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我司属于购进大件物品,进行分装,再包装出口,可以申请生产型出口退税吗

10-18 广东 中山 出口退税 我要评论

受理号:

1440000002022101315011006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是否符合生产型出口退税

内容:

我司属于购进大件物品,进行分装,再包装出口,可以申请生产型出口退税吗

咨询人:

蔡小姐

咨询时间:

2022-10-13 15:0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0-17 17:07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规定,“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您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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