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备案
留言时间:2019-10-23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1、我在税局网站查询到我们公司是属于批发业,我们实际是有生产出口的业务,如果做生产型出口退税备案可以吗?怎样才能做生产出口退税备案呢?
2、我们有向境外提供研发和设计服务,境外单位提供模具,模具存放及使用在国内我们的外加工厂,研发成果归境外单位所有。对于这种研发和设计服务我们增值税是试用0税率的吗?可以退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8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10.转让技术。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的相关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因此,您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另外,有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及“出口退(免)税备案”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认定管理”的“其他事项认定”及“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