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102610270966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出口退税备案变更
内容:
我东莞市同为五金有限公司是于2016年5月15日经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内资公司。经商务局批准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2017年在税务局办理了出口免税备案,当年我公司发生了一笔出口业务,做了免税申报处理。2018年-2020年期间我公司没有发生出口业务。2021年我公司发生了多笔出口业务,但一直没有在电子税务局做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没有将出口免税备案变更为出口退税备案),请问:我公司现在可以重新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吗?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变更之前发生的出口业务(2021年度出口业务)可以在本次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后(将出口免税备案变更为出口退税备案)重新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吗?即可不可以不将本次申请变更出口退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业务(2021年度出口业务)强制列为免税出口业务?而在本次申请变更出口退税备案(将出口免税备案变更为出口退税备案)后重新参与“免、抵、退”办法核算出口退税?
咨询人:
白家诚
咨询时间:
2021-10-26 10:2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27 16:28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2.超过上述期限后,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纳税人如需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