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102610125539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公司分立过程中的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内容:
1.我公司股东是2位自然人,持股比例分别是A,40%:B,60%;2.我公司因业务需要,将现在的公司分立为2家公司,分别有独立的业务、人员,并且是非房地产类企业,分立过程中,股东的权益没有发生变化:股东人数、持股比例都没有变化,即仍然为A,40%:B,60%:仅仅是将原有公司的资产、债务、债权按照业务需求分立出来,相当于从股东的一个口袋,分立为两个口袋,不影响股东未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即没有偷税、逃税的意图和实质。3.有人说适用于财税2014年67号文件,但我们认为该文件重点讲的是股权发生转让,我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并未发生实质性的股权转让,不涉及股权转让问题。4.在整个分立过程中,自然人股东也未收到资金、资产等权益性收益。5.我们的问题是:在分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缴纳,请指导相关文件?如果不缴纳,我们如何说明?
咨询人:
刘先生
咨询时间:
2021-10-26 10:1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27 10:29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相关工作人员向您致电进行回复,您表示已理解。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