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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惩罚性员工赔偿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范畴

受理号:24400000020221111150615582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关于我司支付李某偿金我企业是否需做个税的代扣代缴的咨询

内容:

我司中山***酒店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0***57XP,2022年与离职员工李***发生劳动纠纷,经法院审判裁定我司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李某赔偿金709,010.82元,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企业有对一次性补偿作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需扣减个税后支付赔偿金,反馈到李某,对方律师告知咨询过法院和税局该违法赔偿属于惩罚性质不属个人所得税范畴,无需缴个税要求本司必须全额支付赔偿金,特此,我司咨询贵局,问题一、该赔偿金是否应缴个人所得税;问题二、若需缴个税,我司应否对执行金额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及作代缴个税的申报;问题三、还是另一种处理,即我司全额支付后由李某本人自行作个税申报提交,我司只能做督促和提醒,无法保证对方会执行申报缴纳;相关法院裁决文件已邮件提供到我司所属税务分局,以上疑问盼复,谢谢!

咨询人:黄某某

咨询时间:2022-11-11 15:07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2-11-16 17:21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纳税人因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赔偿金,其中根据上述法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标准计算的收入部分,属于经济性补偿,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收入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范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税乎网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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