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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税务局:肇庆市高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税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肇庆市高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2***576354P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37576354

法定代表人: 何***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2822********471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肇税稽 罚 〔2021〕 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取得肇庆市***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的开出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4001800105,发票号码:02243521-02243530;发票代码:044001900105,发票号码:06060667-06060676,合计金额:1,886,792.40元,合计税额:113,207.60元,价税合计:2,000,000.00元,服务名称:*其他咨询服务*企业咨询费。你公司已在2019年11月凭证记账:摘要为付***公司企业咨询服务费、管理费用-咨询审计费-咨询费2,000,000.00元。 业务经办过程如下:财务人员林***(身份证号码:4408***140319)利用同时担任你公司和***公司财务工作之便,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及没有实际支付款项的情况下,利用***公司向你公司开出上述20份发票,并将上述发票列支为你公司管理费用,林***通过冲销你公司与永昌公司往来款的方式对上述发票进行了账务处理。林***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何***同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均反映,林***以上行为是在没有经过何尚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作出的,你公司除林***外的其他人员均不知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你公司取得永昌公司开出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价税合计2,000,000.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2019年税前扣除,你公司应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00元。 (二)你公司2017年至2020年6月期间存在成本费用类合同没有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没有申报印花税的合同金额合计15,896,609.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你公司合计少缴印花税4,800.00元,分别为: 2017年合同金额8,322,284.90元,少缴印花税2,496.90元; 2018年合同金额2,811,754.00元,少缴印花税843.50元; 2019年合同金额4,617,660.43元,少缴印花税1,387.10元; 2020年合同金额144,910.00元,少缴印花税72.50元。 (三)你公司2017年至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少列销售废品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651.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60元、企业所得税4,611.96元以及少纳税申报合同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4,800.00元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税款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5,054.53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0545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6-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200MB2D02618B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200MB2D02618B

地方编码: 4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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