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32404495881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装修费用为何纳入契税缴纳范围
内容:
双合同时期的装修合同,在交契税时,为何要纳入缴交范围,装修属于消费,是否存在乱像
咨询人:
肖瑶
咨询时间:
2020-03-24 04:4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3-24 19:32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