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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东莞市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土地,土地增值税如何缴纳

受理号:

2440000002020032608520986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东莞市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土地,土地增值税如何缴纳

内容:

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的土地,土地增值税是由买受人承担吗?计税标准是怎样的?土地位于东莞市。

咨询人:

肖俊

咨询时间:

2020-03-26 08:4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3-27 14:49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通过法院司法拍卖的,则应根据法院出具执行决定书内容执行。 二、关于土地转让涉及的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转让土地按以下方式征收: 1.纳税人能提供取得土地时的合法凭证的,合法凭证金额即为本次扣除项目金额,按照据实方式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计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增值额=不含增值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纳税人不能提供取得土地时的合法凭证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且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适用核定税率(不低于5%)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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