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70711083999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承租厂房出租方代收水电发票开具问题
内容:
出租方是房东(法人),对整栋厂房分开对外出租,但是水电费由房东统一向水电局缴纳,水电发票由水电局开具给房东(一个水电表)。承租方(法人)按照水电实际用量向房东缴纳水电费,那水电费发票由房东开具给承租方吗?可以开专票吗?承租方可以到税局代开吗?
咨询人:
祁雪君
咨询时间:
2021-07-07 11:0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09 17:19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与您电话联系,已了解您的具体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未能清楚该香港企业在境内的具体经营情况,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