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备案流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留言时间:2020-04-13
咨询对象
广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税 2016 36号附件3中提出: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后,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呢?在该网站中找到了惠州的“办税费一次不用跑”相关规定,但未见广东省其他地方区域具体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7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的规定,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因此,如发生上述规定的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但应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