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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与其它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虚假进项税,以达到少交增值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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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与其它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虚假进项税,以达到少交增值税目的

内容:

惠州亿德通实业有限公司与其它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真实交易,抵扣虚假进项税,以达到少交增值税目的,这是偷税还是漏税,惠州亿德通实业有限公司,每个月都有向其他企业购进虚假增值税发票,来抵减销项税,以达到少交增值税目的,某企业将虚假发票开与该企业是否算虚开发票,其中公司内部管理知晓此事,是否也算包庇,如果此事为事实,该企业及相关人员需要承担什么后果,税务局是否会去该企业审核此事是否真实

咨询人:

覃小姐

咨询时间:

2020-04-25 11:0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4-26 11:18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公司存在抵扣虚假进项税行为,您可以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到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举报。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在“我要参与”栏目下“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我要举报”子栏目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线索资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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