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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有关医疗服务增值税问题的咨询

09-29 医疗服务增值税 我要评论

有关医疗服务问题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0-04-26

咨询对象

广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生活服务下面医疗服务的内涵问题,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中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税,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正常的生活服务6%缴纳增值税就行?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来文所述指的是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三、根据上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如一般纳税人提供医疗服务且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其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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