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陶瓷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8-18 14:47: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佛山市***陶瓷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佛税稽罚告〔2021〕30号)。
本公告将于2021年8月18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南庄税务所公告栏予以发出,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佛税稽罚告〔2021〕30号
佛山市***陶瓷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13年至2016年期间向客户销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979,693.77元(含税,其中2013年118,057.00元、2014年197,038.80元、2015年556,141.57 元、2016年108,402.40元),该部分收入没有在账册上反映,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2013年至2016年未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汇总表和对应的《提货单》。
2.你单位《情况说明》1份。
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6346号民事判决书及中国裁判文书网资料。
4.你单位的提货单、出库单。
5.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的《询问笔录》1份。
6.你单位财务人员加具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7.你单位提供的2013年至2016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通用申报表。
8.偷税比例计算表。
9.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2013年至2016年期间,你单位向客户销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979,693.77元(含税,其中2013年118,057.00元、2014年197,038.80元、2015年556,141.57 元、2016年108,402.40元),这些收入没有在账册上反映,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共68,105.44元。其中,少缴增值税罚款59,108.2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4,137.5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罚款4,859.6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根据有关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