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广东  >  广东省税务局:4S店说有快递给我发票,但我并没有收到过!

广东省税务局:4S店说有快递给我发票,但我并没有收到过!

4S店说有快递给我发票,但我并没有收到过!

留言时间:2020-06-20

咨询对象

广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去年10月购买了一辆汽车,4S店并没有给到我发票,他们销售有说快递给过我,但我这边并没有收到,请问这种要如何处理?

1、4S店是否可以开具电子发票?

2、我是否可以查证4S店有没有开具发票?

还是有其它的处理方式?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3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的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另外,有关办理发票遗失报告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开具和保管”栏目查看“发票遗失、损毁报告”的相关内容。

此外,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可按上述规定结合其企业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涉税业务。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首次领取普通发票或变更发票种类、数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领取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予以确认。因此,纳税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变更发票的种类。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