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风险预警信息提醒(无需反馈)
留言时间:2020-06-18
咨询对象
广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收到信息内容:贵单位在税务机关系统中登记的行业,经初步筛选判断,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中“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涉及的相关行业。如贵单位确实符合上述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对于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公司税务登记的主营行业是其他文化艺术业
但是公司开具的发票内容是信息技术服务,不符合上述说的享受税收减免政策,需要做更改申报表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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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4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项目应齐全。另外,纳税人应根据上述规定如实办理申报缴纳业务。此外,如申报数据有误,建议办理更正申报业务。有关办理申报错误更正的详细流程与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申报错误更正(非个人所得税)”栏目查看相关办税指引。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